历史

第五章 日本如何继续发展(8)(2/2)

金额加上500万日元(相当于5万美元)的罚款。1998年以后,侵害他人专利还必须向专利持有者赔偿其损失的利润,罚款金额也增加到1.5亿日元(150万美元)。这代表着进步,但惩罚还须更加严厉才能阻止其他侵害。

    第六,日本的环境、安全、质量和法规都必须一致有利于创新。虽然一些领域内需要严格的准则,如第二章所讨论的,但过于频繁的监管阻碍了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出现。

    最后,日本需要集中力量促进新企业的出现和繁荣。对新兴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来说,诸如审批手续、披露要求和其他监管障碍都必须大量减少。小企业所负担的监管成本是不成比例的,因为小企业将按照销售额独立核算。对未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以降低会计和审批要求,用定期检查来取代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的持续检查。

    日本必须建立对企业家精神的有力刺激机制,比如较低的长期资本利得税、鼓励股权和期权的规定、允许亏损递延的政策等。以1997年以前的情况为例,那时只有小型风险投资公司才能运用股票期权。

    同时,日本还必须从小企业运用抵押贷款和担保融资的模式过渡到鼓励风险资本投资的融资模式。日本必须为新公司提供一个便利的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为新兴业务的投资提供更多的流动性。过去,想要上市的公司必须通过重重难关,它们只能在国内的8家交易所中的一家或者场外交易市场或者东京交易所中效率较低的第二分部上市。一家公司可能要经过20年的时间才能进入东京交易所的第一分部,也就是融资的最佳场所。

    在放开风险资本的供应方面,日本已经迈出了可喜的步伐。纽约证券交易所已经于1999年3月设立了东京代表处,日本的软银(Softbank)宣布它将同纳斯达克合作,并于2001年成立日本纳斯达克。这场竞争迫使东京证券交易所做出回应。东京证券交易所于1999年11月建立了自己的专为快速成长的创业公司服务的市场。该交易所也计划开始放松申请公司须公布至少三年盈利情况的要求,该要求限制了新公司的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