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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6)(2/2)

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个人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个人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5.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适当方式弥补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个人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可导致另一方提前解除个人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根据其后果及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

    ○新旧《集体合同规定》有何不同?

    新的《集体合同规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20公布,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与旧的《集体合同规定》相比较,有如下的变化:

    1.确定了集体协商的原则:平等协商、兼顾双方。

    2.确立了集体合同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的原则: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3.细化了集体协商的内容。详见《集体合同规定》第二章。

    4.具体了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职责及保护。

    5.详细规定了集体协商的程序、集体合同生效的条件、变更和解除。

    新的《集体合同规定》可操作性更强,增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具体体现在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保护以及集体协商的程序、集体合同生效的条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