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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密致富,损害心灵(1/2)

    窃密致富,损害心灵

    出走的把戏,实际上是中国多数第一代巨富们的典型之路:利用原来服务团体的资源,铺平“出走”的道路,再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建立自己的事业。所以说,“出走”的逻辑是中国商业道德状况不良常态的一个重要根源。那一代人根本也没机会接触希波克拉底誓言,致富的冲动击碎了道德的脆壳。现代版的“出走”也越来越多,而且它引起了大量的法律纠纷。

    有时,秘密的泄露或被非所有者利用并不一定给所有者带来损害,但是获益者的良心永远要受到质问。

    1980年代初期社会上从商之风渐起,但结算手段却十分单一。比方说,给订货方发了货,供货方要把发票、合同等一并交到银行,办理一种叫“托收承付”的收款手续。

    托收承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结算手段,如果付款一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后,银行户头存款不足,就要付滞纳金。与这种结算相对应的另一种方式叫“委托收款”,委托收款只提供发票即可,但是对方银行不负责催要,只要付款方账户没钱,在三至五天后即可退回。

    因此,散户经营者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寻找这种结算手段。农村乡镇有一种叫“付业管理站”(简称“付管站”)的机构专给散户办理此种业务。但是,这里也有一个漏洞,那就是合同完全亮给了代理人。

    在某一付管站,有一位颇有心计的经办人,他客客气气地给委托人写完托收承付手续后,声称:两天之内交到银行去。在两天的时间里,他不仅抄录了合同,并仔细研究,把所有同类性质的合同加以比较,看哪一份赢利比较大。随后,又计算哪一订货单位回款快。经过半年的研究,他放弃了在付管站替人作嫁衣的清苦工作,开始自己办厂。按着抄录好的订货单位的名址,登门拜访,并表示同样质量的货比原来供方的价格低百分之十,而且业务回扣一分不少。订货方一般是国营单位,采购员乐得用较低的价格订货向主管表功,又不少拿回扣。三两年间,这位有心人成了当地有名的百万富翁。

    另外,许多人属于“出走者”类型。下面这段小故事讲的仍是“历史”,同样发生在1980年代初期。

    一位颇有成就的业务员(现在该叫推销员了),因为业务提成的事突然向厂长发难。厂长不知原故,大叫“难道离了狗肉不成席了?”与业务员翻了脸。

    孰料半年以后,小厂的订单急骤减少,原来的外欠款莫明其妙地跑到了邻乡的一家新厂。经过一番调查,他才知道:原来的业务员自己办了一个同类的厂子,借助原来的业务关系开展了自己的事业。

    “原来出走是玩鬼把戏!”厂长懊悔不已。业务员发财的全部秘密就在于他掌握着业务关系的秘密。

    出走的把戏,实际上是中国第一代多数巨富们的典型之路:利用原来服务团体的资源,铺平“出走”的道路,再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建起了自己的事业。所以说,“出走”的逻辑是中国商业道德状况不良常态的一个重要根源。那一代人根本也没机会接触希波克拉底誓言,致富的冲动击碎了道德的脆壳。现代版的“出走”也越来越多,而且它引起了大量的法律纠纷。

    现代版的“出走”美其名曰“跳槽”。

    “跳槽”代表着社会开放、资源流动,但在另一方面又给本来十分脆弱的商业道德基础雪上加霜。

    在梅雨涛主编的《商战狼烟》中,有两个发人深省的故事。一是,全国最大规模的科技人员跳槽引发的技术侵权案,二是,湖北民营企业状告窃密者案。两案一大一小,一个在华北,一个在华中,两相对照,足以说明:有些跳槽,纯粹是1980年代“出走把戏”的最新翻版。

    称之为“718”大跳槽的案例中说:

    原告律师在出示的证据中有一份是苏氢公司1992年7月印刷并广为散发的传单。传单写道:苏氢公司“现已正式成立,并已开始承拉各种型号、各种规格的制氧设备订货任务。苏氢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技术人员均是我国惟一从事加压水电解工艺研究的原邯郸718研究所的专家和学术权威。原邯郸718研究所从事和开发水电解专业专家和主要技术人员许俊明等20余人已全部为苏州水电解制氢设备公司服务。”

    法庭传唤了原告的5名证人到庭作证。陈焕章陈述了被告许、王、丁等从1991年下半年开始策划跳槽的经过。王学军陈述了他在跳槽的前几天,在被告王某的指挥下于深夜将“手头资料”转移至所外的指定地点,尔后将这些图纸资料装了半卡车运抵苏州,由苏氢公司接收的情况。徐光启则陈述了他到苏氢公司后,在许的组织下,将从原告处窃去的图纸资料进行翻改复制,加班加点干了两个多月,连节假日都不休息。翻改复制中,将原图标题中的设计单位“第七研究院第718研究所”,统统换成“苏氢公司”。王志科的证词叙述了早在1992年的3、4月;许某就将原告的模具转移到他所在的邯郸市模具厂,并利用原告的图纸为即将成立的苏氢公司加工电解槽。王德泉则证实,跳槽前,许曾冒用原告的名义,将本属原告的合同抢到被告苏氢公司。

    对原告律师的以上证据和证人的证词,被告及其代理人未能提出实质性的反驳意见。

    发生在湖北枣阳的“小案”梗概如下:

    湖北省一家专门从事开发和生产化工产品的公司,为了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公司的领导在认识到只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才是长久之计后,经过长时间的分析与谈判,于1995年8月25日和山东鲁意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裂解废橡胶回收裂解油技术转让合同书》,以50000元购买引进鲁意公司发明成果“废硅橡胶裂解成裂解油新技术”,即利用废硅橡胶生产二甲基环硅氧烷(以下简称DMC)有机硅产品。公司在引进该技术后,经试验生产成功。1997年10月湖北省襄樊市科委邀请武汉大学、武汉工业大学、省化学研究所、省化工研究设计院等有关单位专家对所完成的DMC进行技术鉴定。认为该工艺具有创新性,操作简单,能耗少,成本低,裂解生产率高,产品质量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襄樊科委向该公司颁发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并向该公司经理杨开柱、陶某等5人颁发了湖北省技术成果证书。该项技术还被国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