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钻透法律的金洞(2)(1/2)

    犹太人之所以不吃牛羊的腿筋,是因为《圣经》中的一个传说:

    古犹太人的12支脉原是同父兄弟12个所传下的血脉,而这12兄弟的父亲便是雅各。

    雅各年轻时曾去东方打工,依附于其舅舅的门下,并娶两个表妹为妻。后来,在神的允诺下,携妻带子返回迦南。

    途中的一个夜间,来了一个人,要求同雅各摔跤。两个人一直斗到黎明。那人见自己胜不过雅各,便在他的大腿窝摸了一下,当时,雅各的大腿就扭了。

    那人说:“天亮了,让我走吧。”

    雅各不同意,说:“你不给我祝福,我就不让你走。”

    那人便问他:“你叫什么名字?”

    雅各便把名字告诉了他。

    那人说:“你的名字不要再叫雅各,要叫以色列,因为你与神角力都得胜了。”“以色列”作为今日犹太人国家的名称,其含义是“与天神摔过跤的人”。

    堂堂正正的上帝在同人进行比试之时,却使用不规范的小动作。这对于老是责备犹太人不守约的上帝来说,显然不是一个值得夸耀的举动。但犹太人为何偏偏要把这一条记录在树立上帝绝对权威的《圣经》之中呢?是否对上帝有些不恭?

    也许,古代犹太人角力之时,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可摸对方的大腿窝,上帝不过钻了规则不清的一个漏洞罢了。而作为上帝的选民的犹太人把这么一个上帝钻漏的典故记下来,完全可能是出于将“钻漏洞”这种合法的违法之举或者违法的合法之举给以神圣化的需要。

    从逻辑上说,尊重法律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一切,从内容到手段到程序,漏洞也不能例外。因为,一则漏洞本身就是某一法律条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则一个煞费心计钻法律漏洞的人,本身还是尊重法律的,他做的仍然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可是由于钻漏洞毕竟还需要有别出心裁(即同立法者有不同思路,或者能高屋建瓴地洞悉其奥秘)的心智和机敏,所以,漏洞常常只对聪明人来说是存在的,大部分人只能在“天衣无缝、固若金汤”的法律条文面前抓耳挠腮。

    对于把研究律法看做人生义务或祖传手艺(这两种态度分别指向犹太人自己的律法和其他民族的法律)的犹太人来讲,任何一种法律都有漏洞(否则《羊皮卷》中也不会有这么多“议而不决”的案例)。

    从犹太人已养成的习惯来看,与其破网而出,不如堂而皇之地钻漏洞更为自然,这样,神不知鬼不觉,既不引人注目,也不会于心不安,还可以让漏洞长存,以便后人进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波兰落入了希特勒的魔掌,边上的小国立陶宛也处在了“狼吻”之下,许多犹太人纷纷逃离立陶宛,经日本迁往他国。

    有一天,日本政府机关的函电检察官把日本犹太人委员会的莱奥·阿南找了去,要他把一份发往立陶宛科夫诺的电文翻译出来,并解释一下。

    电文中有这样一句话:SHISHOMISKADSHIMB’TALISEHAD。

    阿南当时解释说,这份电报是卡利什拉比发给立陶宛的一个同事的,谈的是犹太教宗教礼仪上的几个问题,而那句话的意思就是“6个人可以披一块头巾进行祈祷”。

    检察官听了这句解释,觉得没有什么不妥,就把电报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