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华尔街之星(2)(2/2)

尔一开始有所保留,他对罗哈汀很敬畏。后来,在开会过程中,罗哈汀起身说对不起,要去洗手间。西格尔心想:“天啊,他也是人!”西格尔心想自己也要成为一个像罗哈汀一样的风云人物。

    1976年4月,收购事务律师约瑟夫·弗洛姆(斯卡登、阿普斯、斯雷特、米杰尔和弗洛姆律师事务所的创建人)邀请西格尔参加一个讨论会,并做一个关于“如何识别收购目标”的报告。西格尔对此感到很荣幸,虽然他知道成为一个专家并不难,任何在《威廉姆斯法案》实施后处理过收购事务(哪怕只处理过一起)的人都有资格获得邀请。

    当西格尔与其他参加者一起开会的时候,他更觉得荣幸。他们都是业内重量级人物:萨罗门兄弟公司的主要投资业务员艾拉·哈里斯,戈德曼和塞克斯公司的新星罗伯特·鲁宾,赫顿银行的约翰·沙德,司法官员亚瑟·朗,证交会的律师西奥多·利文,弗赖德、弗兰克、哈里斯、施里弗和雅克布森律师事务所的著名收购事务律师亚瑟·弗莱斯切尔,沃克泰尔、利普顿、罗森和卡兹律师事务所的创建人马丁·利普顿。马丁·利普顿就坐在西格尔的右边,他是弗洛姆在收购业务上的主要竞争对手。

    总体来看,讨论会的内容涵盖了恶意兼并这个逐渐显现的领域,这个领域改变了美国公司的面目,改变程度之大是人们做梦都想不到的。美国工业经历了不同的巩固时期,最近的一个时期就是60年代。在这个时期,经营多样化的风尚使许多大公司走向合并,其方式一般都是在牛市期间进行股票收购。这些并购多数是友好的。早期时,摩根时代的许多垄断公司就是通过合并产生的(其中有些合并多少是受大金融家的强迫进行的)。这些种类的合并实在不能与发轫于70年代中期而蓬勃于80年代的恶意兼并潮相提并论,不过它们也有一个重要的相同之处,就是它们都为在股票市场上获利提供了许多良机。

    西格尔注意到,利普顿在别人发言时快速地做笔记。后来,当轮到哈里斯做报告时,利普顿把自己的笔记推到他面前,哈里斯的发言实际上是照着利普顿的笔记在念。西格尔想:兼并收购“俱乐部”原来是这样工作的。

    西格尔做完报告后,利普顿在别人离开后专门找到他,称赞他的报告做得好。之后,两人不停地谈论兼并收购的方法、技巧,交换信息和意见。他们两个站在一起不大般配:西格尔英俊潇洒,魅力十足,利普顿则身体肥硕,头发稀疏,鼻子上架着一副黑色粗框眼镜。但是,西格尔认为利普顿知识丰富,精通业务,因而想虚心向他求教。

    利普顿和弗洛姆创立了一种新的有利可图的律师聘用制度,由客户向律师支付聘用定金。如果哪个公司想在遭到其他公司恶意兼并时聘用他们,就必须每年向他们支付数量可观的定金。当他们的客户之间出现收购和被收购时,收购方鉴于有律师在保护被收购方,预先同意放弃利害冲突。

    正当有些律师畏缩不前时,不少大公司都与利普顿和弗洛姆签了约。这些律师严格按小时计费,甚至连应急费也不收。由于利普顿和弗洛姆不必再去拉业务,他们的聘用定金就像是一笔保险费。律师公会不喜欢预先放弃冲突的做法。但是,利普顿和弗洛姆的客户们自己倒显得无所谓,可见利普顿和弗洛姆影响之大。

    西格尔想,基德尔和皮博迪公司应该参考类似的做法。在1976年那次讨论会之前,他就认识到兼并浪潮会继续下去,甚至要变本加厉。一些大的竞争对手,如摩根·斯坦利、萨罗门和第一波士顿,已经在收购业务上建立起声誉。西格尔认为,基德尔和皮博迪公司可以在应对收购业务上开辟出一席之地。

    他开始寻访潜在的客户,推销他所谓的基德尔和皮博迪公司“应对收购产品”。他宣传说,当遭到恶意兼并时,按照《威廉姆斯法案》,被收购方需要在短短七天内认真考虑应对收购的策略,预先做好应对准备。为确保一旦遭到恶意兼并时准备充分,客户可以雇用基德尔和皮博迪公司,同时,为确保得到该公司的服务,客户要预付一笔定金,就像付给利普顿和弗洛姆的那样。利普顿把西格尔引荐给兼并收购领域的大腕们,并利用自己的威望为西格尔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