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六节 寓人治于法治(2)(2/2)

先把“法治”和“守法精神”区分清楚。中国式管理主张“人人都应该修身,培养守法重纪的照纪纲精神”。但是“管理者应该明白所有的法律条文,一旦形成白纸黑字,就已经不能切合时空的实际需要,而且也已经相当僵化,不足以处理两可或例外事宜”,抱着这种“法是不得已才这样规定的,是在还没有找到最合理的方法之前,勉强拿来应用的”心态,当然不会强调“法治”。

    管理者如果管理十分有效,不致借口大家不重视法治,却往往自满于个人的领导有方,具有相当的魅力。只有在管理无效果时,才会大声疾呼,强调法治的重要。由此可见“法治”长久以来,已经成为管理者“无力感”的代名词,而不是当真有厉行法治的决心。

    人人守法重纪,是自然的,自发的,也是自动的,这时候不会故意违法或刻意游走于法律边缘,因为自律颇有困难,所以用敬畏天命、以抬头三尺有神明来辅助。

    管理者明定制度,但也明白所有制度都是死的,而人却是活的,必须“在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衡情论理”,然后才加适当的调整,合理解决。这种寓人治于法治的做法,当然是人治大于法治(如图9)。越是强调法治,大家越觉得有“欺世盗名”的嫌疑,因而越觉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来意指“法律面前人人不平”而抗议司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