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六节 寓人治于法治(1)(1/2)

    很多人一直用二分法的思维,把中国人的社会,归入人治,而把西方社会视为法治。这种思维方式,不但不能切合实际,而且容易陷入一己之偏见,极为不可取。

    世界上不可能出现完全的法治,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也不可能呈现百分之百的人治,因为再独裁的领导者,都懂得利用法律来掩护自己的无法无天。

    我们所看到的,其实不是法治大于人治,便是人治大于法治。我们也不否认,一直到现在为止,西方仍然法治大于人治,而东方则依然人治大于法治。

    西方观念,人是人而神是神,人不能变神。神超越人,可以颁布戒律,要求人遵照实行。人实践得再好,也不过成为圣者,不可能变成神。这是西方人无可奈何的命运,终生必须奉行神的意旨,遵照戒律。

    中国人的神,可以说大多数都是由人变成的。人死为鬼(归去的意思),鬼如果很懒散,缺乏服务的热诚,就成为懒鬼,当然不能变神。若是富有服务的热忱,久而久之,就变成神。人可以变神,是中国人最大的幸运所在。同时,由于神是人变成的,原本为人,曾经和一般人一样,犯过若干错误,所以不好意思向人颁布戒律,以免遭人反质:“难道你在未成为神之前,也遵守这些戒律吗?”

    神既然不敢颁布戒律,便只好以服务来作为典范。让人顶礼、膜拜之余,决心要仿效神的慈悲救人。

    西方人模仿神对人颁布戒律的精神,用“法律”来约束其他的人(如图8)。西方文化源自希腊,而最早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