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政治和社会背景(2/2)

地使用制是一种被描述为井田制的理想化的形式,它几乎可以肯定是存在的,虽然现代学者几乎对它的实施的所有方面提出疑问。实际上,它不可能符合孟子(约公元前372—约前289年)及其他周末和汉代学者所总结成的几何图形。根据这些人的理想化的记述,每一块称之为井的大方块土地,象棋盘那样分成九小块土地,其中八块分别由占用它们的家庭为自己的需要耕种。中央的第九块由八家共同耕种,以便向封建主提供用益权的物品。

    井田制一直是许多后来的作者带着浓厚感情来对待的一个题目,他们怀旧地追忆在更早和更单纯的时代**同生活的种种想象的美德。但是,作为一个真正实行的制度,除非封建主代理人施加压力,它几乎不可能给耕作者提供刺激,以推动他们提高超过最低需要的产量。另一方面,封建主有一定的义务供应依附者的衣食,或者保护他们及其家庭。

    但是,据史籍记载,公元前594年从鲁国开始的新的税制已在几个国家纷纷出笼。虽然记载的条目简略而令人不解,但一般地说,新税似乎基本上包括农民的实物支付,以代替原来的个人劳役。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支付可能直接缴给该国的中央政府而不是给种植者依附的封建主,这样就造成了封建主和依附者之间传统关系的逐步解体。由于各国越来越多地耕种原来的荒地(这些地不在传统的分封制领地以内),这种解体加快了。

    有人争辩说,作为半独立耕作者的农民的这种新自由可能鼓励他们更勤奋地劳动,从而有助于提高所假设的晚周的农业产量。但是新的自由又迫使农民完全负责他们自己的需要,而得不到封建主原来提供的保护。到了周代的最后一个世纪,土地的买卖已经变得很普遍;结果富人获取大量土地,而农民则再次沦为佃户或作为农业劳动者而被人雇佣。如果有贫富差距,那么从晚周而至秦汉差距已经扩大而不是缩小了。但是史料的缺乏和含糊不清往往只能使以上的概括成为一种猜测。

    权力关系的变化

    不应假设,那些在晚周行使政治权力或为自己购地的人一定是在周初曾经统治诸侯国或拥有地产的贵族的后裔。相反,变化的动力在最高的政治阶层导致了越来越厉害的社会变动。许多旧的贵族门第衰败或消失,而被一些出身微贱的人所代替,这些人血统上与最高层的家族没有直接关系。

    这些青云直上的人大部分可能来自称为士的低层边缘的贵族;这些人有良好的出身,但没有贵族的爵位,他们充当武士、官吏、国家政府和贵族家庭的监管者,或者靠土地为生,有时他们自己也种地。许绰云根据对春秋时期在政治上活动的516人及战国时期在政治上活动的713人所作的统计研究,发现后一个时期出身微贱的人的百分比两倍于前一个时期:春秋时期为26%,战国时期为55%。①

    约在最后一个世纪,社会出身不明的人的队伍由于平民出身的人(如商人)——他们的财富能使他们取得土地和权力——的加入而进一步扩大。一个新的地主和官吏阶级以这种种方式,到战国后期已经形成,它是整个中华帝国史中一直作为统治精英的学者-绅士阶级的鼻祖。

    工商业的变化

    晚周时期工商业无疑有了相当的发展,虽然象其他许多情况那样,无法精确地估量所发生的情况。一个重要的标志是在不同的国家出现了不同的、有固定价值的金属货币,在公元前5和4世纪更是如此。(据说秦的通货最早在公元前336年发行。)这类钱币显然便于商业交易,虽然某些象谷物和布那样的商品,特别在大宗交易中继续用作交换媒介。商业的发展当然有助于城市的成长,并且还出现了工业按地点进行专业化的趋势。《史记》和其他史籍还记载了几个著名的商人,首先是孔子的弟子子贡,直至秦统一全国之前不久的丞相吕不韦。大商人不经营主要商品,它们量大,容易坏,只有在短缺时才有利可图;他们宁愿集中经营奢侈品或者通山泽之利。政府并不象集散主要商品那样直接关心这些商品。

    思想变化

    从孔子(公元前551—前479年)起,周代的最后三个世纪出现了成体系的思辨思想,它主要体现在六七个思想学派中,但别的不容易归于任何学派的个别思想家也表现出这种思想。这些学派和思想家可能主要来自正在兴起的士的阶级,他们的讨论和著作不可避免地集中在这个时代有力的变革使之成为如此紧迫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上。为了方便,这一章将使用儒家、法家和道家等名称来称呼这些思想结构,虽然通常被贴上这类标签的周代思想家可能并不象汉代的学者那样觉得他们属于最早由汉代学者划分的各具特色的那些独立“学派”。

    在许多新的思想倾向(经常发现表现于一个以上的“学派”)中,这里只能列出很少的几个:(1)倾向于放弃关于天地运行的超自然的和神话的旧解释,而代之以非人格化的力量和趋势(如道、阴阳、五行)作出的解释。(2)至少在理论上强调统治者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即高贵的出身再辅之以合格的智能和道德,从而使他能当之无愧地承担十分重要的统治任务。(3)但是由于统治权在正常的情况下是世袭的,于是相应地强调训练一个受教育的非世袭官吏阶级,以充当统治者的顾问。这一强调标志着断然背离了任职只取决于良好的出身这一传统的观点,同时朝着根据竞争性的考试吸收官员的中华帝国文官制度的方向发展。(4)强调社会和谐的理想,虽然这种和谐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换句话说,这一强调的基础是,每个人准备接受他在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中的特定地位,尽其最大的努力履行与那个地位有关的社会职责。(5)强调大一统,它不但包括政治的统一,也包括思想意识和文化的统一,同时它也为和平、好政府和社会福利提供一个必不可少的基础。

    最后一个主题所暗示的种种内容可以追溯到周初时代,这在政治上表现为普天之下不能有二主的思想。(它实际上是整个中国历史中压倒一切的主题。)在晚周时期,它构成了与前面《政治变化》一节中讨论的那个朝中央集权发展的政治运动相对应的思想。这样,它给这个时代的统治者、政治家和将军们提供了有力的意识形态根据,以便进行最后导致形成帝国的日益加剧的军事斗争。

    ① 为了便于提及周代后期的几个世纪,对时间有不同的划分法,但有时并无历史意义。这样,公元前721至前481年被描述为“春秋”时期,因为编年史《春秋》正好叙述这段时期。同样,战国之称来源于《战国策》,此书的范围并没有精确标明的时期。公元前403至前221年的分期正好结束于公元前221年第一个统一的帝国形成之时,选用公元前403年为这一分期的开始而不用其他各种可能的年份,是因为这样便于明显地突出那一年发生的晋国分成韩、魏、赵这一有高度重要意义的大事(关于韩国,见注37)。 ① 关于**去世前中国人的观点,见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载《红旗》,1972.7,第56—62页(又载《考古》,1972.5,第2—7页)。英译《中国历史的分期》见《中国的历史研究》,6:4(1973),第3—15页。在此文中,郭沫若认为奴隶制向封建主义的过渡大致与春秋向战国时期的过渡一致。但后来,他——或者至少在他指导下写作的学者——变得更加明确了:他或他们写道,中国的奴隶制时代结束于公元前476年。见郭沫若编:《中国史稿》(北京:1976),第1册第399页。关于苏联的观点,见吉尔伯特·罗兹曼:《苏联对中国社会史的再解释》,载《亚洲研究杂志》, 34:1(1974),第64页;又见E.斯图尔特·柯尔比:《俄国的中国研究:苏联中国学的进展和问题》(伦敦,1975),第60—65页。 ② 这些变化和类似的变化,在许绰云的《变迁中的古代中国:公元前722—前222年社会变动的分析》(斯坦福,1965)中有详尽得多的论述,但排列略有不同。 ① 关于这一文献,见范德伦:《古代中国的编年史和史学思想的发展》,载比斯利、浦立本合编:《中国和日本的历史学家》(伦敦,1961),第26—27页。关于中国的冶炼术,见杨宽:《中国古代冶炼技术的发明和发展》(上海,1956);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1958)。 ② 关于拖拉犁,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普林斯顿,1975),第230—231页。关于春秋和战国时期的技术进步和农业发展,见本书第10章。 ① 许绰云:《变迁中的古代中国》,第56页表5,第64页表6。 ① 关于更展开的讨论,见卜德:《中国第一个统一者:从李斯(公元前280?—前208年)的一生研究秦朝》(莱顿,1938),第133—143页、第238—246页。关于县起源于楚而不是起源于秦的论题,见顾立雅:《中国官僚政治的开始县的起源》,载他所作:《什么是道教?及中国文化史的其他研究论文》(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121—159页。 ① 关于一个相反的观点,即认为远在公元前536年的法典之前,周初期已知道并广泛地施行成文法典,见顾立雅:《周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载孔杰荣、伦德尔·爱德华兹和陈张富美合编:《中国法律传统论文集》(普林斯顿,1980),第26—55页,特别是第28—37页;又见顾立雅:《中国治国之道的起源》,第1卷《西周帝国》(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161—168页。但是,引证的证据似乎是零碎、含糊和不明确的。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成文法在更早以前的确存在,它们事实上不可能安排成有条理的和前后一致的整体;还可疑的是,它们是否象公元前536年的法律采用的方式那样,真正地向人民普遍宣传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