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经济和社会变化(1/2)

    安禄山之乱后的分权不但对政治制度和行政模式有深远的影响,并且还加速了在隋唐安定繁荣时期已经开始的复杂的经济和社会的变化。

    自隋以来,江淮流域的人口不断增加,而东部和东北大平原的旧定居区的人口却因此减少了。不可能列出精确的数字,因为隋对南方人口的统计肯定是不完全的。但可以肯定,变化是大的。在609年,淮南、江南、岭南只有登记人口的12.4%。到742年,它们占登记人口的27.7%。增加的趋势继续并加快。到11世纪,这区域的人口已大大超过全国总人口的一半。

    在此期间,在隋代拥有总人口一半以上的河北和河南(今河北、山东和河南三省)却一落千丈。在隋亡后的内战中,河北首当其冲,晚至726年,它拥有的人口仍少于其609年人口的一半。河南丧失的人口几乎一样多;在742年,整个东北只有它的隋代人口的70%左右。这一区域在755至763年的安禄山叛乱期间遭到严重破坏,在781至785年河北诸节度使崛起时期再度遭殃。在9世纪后期的几次叛乱和国内冲突中,大平原再次沦为战场。迟至11世纪末,河北的人家不到609年的一半。河南的户数大致与隋代该地户数差不多,但这主要因为它此时已有以后的宋代京都——欣欣向荣的大都市开封——及其周围的工商业体系。它的农村人口肯定大大低于隋代。东北的相对衰落从以下事实更能看清楚:在同一时期,中国的总人口几乎翻了一番。

    作为中国文明最古老的定居中心和汉以来帝国政治中心的西北也相对地衰落了。河东(今山西)的人口在609至742年期间减少了20%,到11世纪末降到了隋代水平的一半多一点。关中(今陕西)在609至742年期间也丧失人口的10%,但随即大致保持稳定,直到11世纪。四川的人口在609至742年期间翻了一番多,此后几乎保持稳定。①

    于是,在整个这一时期,出现了有利于中国中部和南方的持久的人口再分布。但是,人口再分布的经济影响大于单纯数字说明的问题,因为在完成土地的开垦灌溉等最初的工程后,南方的生产力远远高于北方。南方与北方相比,气候温和,生长期长得多,生产远为可靠,而北方则经常遭受旱涝及其他自然灾害。在北方,虽然有发达的高级旱种技术和两年三熟的耕作制,但传统农业始终不能生产大量剩余粮食。生产力水平的普遍低下严重地限制了初唐国家的活动;它的政治中心一直在西北,这既是出于战略的考虑,又因为那里在政治上是统治集团的故土。到8世纪初期,政府越来越依靠通过隋代的运河网络从江淮运来的粮食。这时,南方已在大量生产剩余粮。

    安禄山之乱后,随着从北方逃难的人的流入,南方生产的农产品在全国的比重日益增加。这种情况对中央政府来说是极为紧要的,因为河北和河南部分地区的半自治地位意味着中央政府在那里的供应来源被切断,而这一区域以前是收入的主要来源。到9世纪初期,只有长江流域和南方能定期向中央政府解缴税收,政府日益依靠通过运河北运的南粮和物资来供养京师和帝**队。京都长安周围的地区在晚唐发现自身的经济非常困难,因为自公元前3世纪以来所依靠的灌溉设施已经失修。

    这些发展的结果是严重的对立,对立的一方是已经开始坚定地移向东南的帝国经济中心,一方是战略要求及纯粹出于行政惰性的拉力——这是唐灭亡前把京师保留在长安的因素。武后已经东幸更靠近那些生产中心的洛阳,但她的后继者纯粹出于政治的考虑又搬回长安。开封在唐代已是重要商业城市和运河网络的中心,在五代和宋代它就变成了京都,而自西周起就是皇权所在地的西北则逐渐衰落而成为一个死气沉沉的区域。

    另一个重大的经济变化体现在土地所有制中。755年后户籍制及以它为基础的国家土地分配制的破坏,造成了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彻底变化,这一变化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自3世纪以来,历代王朝一再试图推行各种国家土地分配制。最后一种为“均田制”,它最早行于北魏,隋唐经修改后继续实行,它原来的目的是想通过慷慨地分地给农民,使之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和提高农民的生产力水平,同时又限制财产过分集中在个人手中。这一制度规定,土地被分配给男丁供他有生之年生产,而男丁必须向国家纳税和服劳役。通过均田制度授予的土地使用权限于拥地人的生前,而且只给使用权。对分得土地的处理是严格限制的。

    这一制度始终未能很好地实行。均田法有许多漏洞,它们容许官户和贵族成员相当合法地积累大量地产。一般分配的土地有部分可以由拥地人的后嗣继承,只要他们符合取得土地的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大部分成了这类世袭的土地。如果南方实行过均田制,现在还不清楚那里(甚至在唐的鼎盛期)实行到什么程度;在北方的许多地方,土地不够分配给完全有资格的个人。此外,在这一制度下,大部分农户被授予的土地中有的是它们自己的。①

    安禄山之乱后作为土地分配基础的户籍登记制的破坏,使政府完全不可能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均田制,虽然它偶尔也大力把空地分配给无基业的农户,并限制土地的集中。国家为保持土地使用和土地分配的控制权而作的这些努力证明是无效的,它实际上逐渐承认土地拥有者个人对他们的土地有所有权和自由处理权。政府口头上仍然宣扬儒家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一箴言,但实际上买卖土地的自由市场兴起了,以后的王朝不能再成功地推行国家土地分配制,直到**政权实行土地改革时为止。

    这产生了广泛的反应。安禄山之乱致使大批人民流离失所,破坏了河北和河南的大片地区并使那里的人口减少。许多土地被抛弃,或干脆被掠夺成性的地主占有,或从急于迁往更安定地区的农户那里被贱价收买。由于法律和秩序的破坏,简单的恫吓就能把农民从其土地上赶走。用这种方式积聚的地产可雇用被剥夺了家产的农民耕种,他们提供了大量劳动力。这些人或被作为佃农使用,或干脆被雇为劳工。

    庄园原来一直存在,甚至在推行均田制时也是如此,但庄园的所有权严格地限制在某些集团手中;他们是皇族、豪门世族与其地位使它们有资格拥有大产业的贵族和高级官员的家族、按均田制规定有特权拥有庄园的寺庙和道观。但现在对所有人开放了,于是各种有权势的人都能拥有庄园而不受现行法律的限制。这时不但有大量土地可以占有,而且还有许多出身卑贱并在地方政府和财政机构任职的人,他们不但有捞取私利以自肥的新机会,而且需要土地使他们的家族能得到稳定的经济基础,并使自己有权成为拥有土地的乡绅。另一个创立家业的浪潮随着843—845年武宗镇压大批佛门寺院而到来;当时寺院拥有的大量土地被国家出售。

    大地产这时成了农村经济中正常和普遍的现象。它们中的大部分由佃农耕种,而租佃本身开始以新的形式出现。租佃原来一直存在,不但初唐的大庄园有,甚至在通过均田制分配的土地上也有,农民可以把远离家宅的地租给另一农民,本人可同时租入地点更近便的土地。除了寺庙的土地常由寺户耕种这一特殊情况外,初唐的租佃一般必须有平等的双方纯经济性的短期契约。到9世纪后期,有效期很长的协议成了正常现象,根据协议,佃农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地主,而这一发展导致宋代有些地方一种半依附性的租佃关系的成长。现在根本不可能以数字说明晚唐租佃的发展水平,但租佃肯定是很普遍的。租佃制与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情况结合起来,扩大了贫和富、地主和耕种者之间的鸿沟,并且促使农村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结构。①

    这个问题到宋代才发展到极点,但在9世纪时变化已经达到相当的程度。在中世纪中国史中,它造成的社会变化也许比任何其他问题更受到深入的研究,并且已有大批论战性的作品问世。有些作者提出假设,把“庄园经济”的出现或者比作日本庄园制的成长,或者比作欧洲庄园的发展。其他的作者提出晚唐标志着奴隶社会的结束和“封建主义”或“中世纪农奴制”的开始(奴隶社会的定义根据体现在初唐律令中个人对国家的“依附”关系作出)。还有一些作者仍认为过分强调租佃的依附性是错误的,并坚持地产的含义及租佃地产的制度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的。

    这一激烈的论争既结合企图把中国纳入普遍适用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某一模式的对立主张进行,又结合历史的现实。但论争有助于使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中国经济史中关键的变化时期。虽然租佃决不是普遍的,但大地产的到处存在,无疑能引起重大的经济发展。大土地主能开荒和开垦,以佃农为劳动力,就像唐以前的寺院利用其寺户那样。大地主能投资采用新工具和研磨机。甚至租种制对佃农的压力也有助于双季作物的发展,因为租种契约只涉及主要粮食作物。这些发展进一步加速了农村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在唐末宋初随之出现的经济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