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全国统一的形成(2/2)

为他们粗鲁、土气,是半野蛮人。它们称自己是汉文化的标准的继承者,并发展了一种特别典雅的文体、自己的哲学和佛学学派以及自己的温文尔雅的社会习俗。①但两者更根本的差别并不表现在生活方式的不同和竞相声称自己拥有更优秀的文化这两方面。

    3世纪和4世纪的混乱对北方产生了社会和经济的深远而持久的后果,大批人逃亡(特别从西北),希望在四川、淮河和长江流域等比较安定的地区避难和寻求新生活。数百万人在4世纪的不断战争中丧生。北方的大片土地遭到破坏,人口减少,耕地荒芜,因此北方诸政体不断地力图鼓励它们的人民利用土地获益。在拓跋人统治下,奴隶制又大规模出现了,这又引起了社会混乱。北方的大部分地区又恢复了自给自足的耕作制,社会倾向于密集在由一个或几个大族控制的小地方单位内。交易和商业衰落,货币被废弃。北朝诸政体就是针对这种局面制订它们的制度的;它们征收实物,政府的大部分次要的职能都是通过劳役来完成的。

    南方的土地一旦被开垦,就远比北方的肥沃,产量就高得多;南方广泛采用的水稻移植法使它能生产大量剩余粮食。贸易继续发展,货币的使用也日趋广泛。南方诸政权对商业实行课税;货币在财政体制中起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隋朝对南方的实际征服是比较容易的。当时南方有两个政体。位于今湖北省的后梁曾是北周的附庸国,在587年很容易地被制服。位于南面和东南面的以建康为根据地的陈,经过了一次短暂的较量也在589年被征服,帝国的统一终于完成。实际的征服是以最小的流血牺牲和破坏完成的。开明的和富于想象力的政策又巩固了这次征服,因为这些政策赢得了南方统治阶级的效忠并把他们并入隋的官僚集团之中,而平民百姓并没有额外增加负担或完全受制于北方的土地制和税制。到了7世纪初期,南方已成为财富和储备的一个重要来源。在隋代的第二个皇帝炀帝统治期间,一个运河网络被建成,它把长江流域与黄河和今北京附近的地区连接起来,从而使隋能够以南方的粮食和物资来供养其宏大的都城大兴城(今西安),并给北方边境提供战略物资。这就为南北方的统一提供了具体形式。

    中国的重新统一证明是一个扎实而持久的成就,但隋王朝本身却很快就每况愈下。隋朝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进行一些巨大的公共工程(如建造长城和建设运河网络)所付出的代价和造成的死亡,这些引起了国内的紧张,而国内的紧张又转而引起普遍的苦难和不满。由于炀帝妄想把中国的势力扩大到原来汉朝的西北疆土和朝鲜北部(此时已是强大和组织完善的高丽国的领土),这又把事情弄得更糟。对高丽进行的一次次代价高昂但劳而无功的讨伐造成了普遍的混乱,致使隋王朝的国力丧失殆尽。不过在隋灭亡以后,虽然有许多人争夺权力,但把中国分裂成为若干地方割据的国家的任何现实的威胁再也不存在了。617年隋最后垮台以后的问题是,哪一支叛军能够取代它而主宰全帝国。

    甚至在胜利者唐朝时期发生的大事也证实了这一点。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国内安定以后,755年的安禄山之乱几乎把王朝打倒在地,当时这一建于7世纪的强大而高度集中的政体证明已不能生存下去,除非它去与这次叛乱造成的强大的地方自治势力妥协。中国有些最富和最重要的地区实际上已不受中央的控制。但它们并不企图通过成立地方割据的国家以维护自己的独立,而宁愿继续留在一个统一的中国政体的结构之内。

    后来,在9世纪后期,群众普遍的不满导致了灾难性的黄巢叛乱,随之使国家分裂成十来个地方政权。它们是唐后期地方割据的产物,这种独立既是出于自己的意愿,也是因为中央权力的彻底崩溃。它们多数是完全能够生存的国家,大约过了70年宋朝才把它们之中的最后一国重新统一在自己版图之内。但帝国终究会重新统一,这是被视为理所当然之事。北方的有些地方在10世纪初期也陷于异族邻邦之手,沦陷时间达四个世纪以上。但它们一直被视为应待收复的外人统治之地。

    总之,政治分裂被认为是万物自然秩序临时的失调,在适当时候通过一个新的中央集权政体的兴起,这种状态就将告终。安禄山之乱以后,当人们十分清楚地意识到中央权威的衰亡时,他们心目中不是把它比作晚近的分裂局面,而是比作周代后期,即周王的权威下降并受到封建主权力挑战之时。人们以封建——即分权和把权力转移给地方封建主——大势来看待这一形势,而不仅仅看成是帝国的瓜分。

    因此,隋唐两朝终于树立了中国一体化的思想,即一个领土统一的帝国的思想。下面将要谈到,它们还建立了唯中国的军事和政治势力马首是瞻的外围领土地带;也许更重要的是,它们建立了由若干独立国家组成的隔离地带,中国的文化、思想体系、文学、艺术、法律、政治制度和使用的文字在这些国家中处于支配地位。

    ① 见上列图表4。又见陈寅恪:《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载《历史研究》,1(1954年),第33—51页。 ① 关于南方和北方社会精英的文化差别,见宇屋美都雄:《南人与北人》,载《东亚论丛》,6(1948年),第36—60页;此文转载于他的《中国古代之家族与国家》(京都,1968年),第416—4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