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传记著述(1/2)

    传记著述在中国各个时代的历史编纂中占有突出地位。所有断代史的主要篇幅都分给了列传。《明史》(2.1.9,明朝的正史)的332卷中有220卷是传记。在大多数综合体的私家或半私家著作中,比例都相似。关于中国传记著述的主要特点,在别的地方已有论述,不必在这里重复。⑧在传记作品中,往往不能在历史和文学之间划一条严格的界线。已经有人指出,在中国,传记著述的主要目的是对死者表示尊敬并对他们的一生作出结论,而在18世纪的中国,这被认为是一个君子的义务。①

    在16和17世纪,大多数明代人物传记的写作也是为了这个目的。这样,传记作品往往起到一种社会作用。所以尼维森用“社会传记”这个词来形容墓志铭或墓表、神道碑、祭文和其他这类纪念性的作品。①人们不期望这种社会传记对死者的人品和成就作出批评性的评价;而要求它们是一个朋友或与死者家庭有某种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学者所写的颂文。

    社会传记是一个学者的文艺作品中的重要部分,并往往占据他的文集的一大部分。除去死者的近亲或朋友所准备并通常是印出的行状外,这种“社会传记”包含了可以得到的最基本和最详细的传记材料,由于它们是在一个人刚死后写的,根据的是当时可以得到的最好的资料,一般也是最可靠的资料。

    这类资料的两大集成,焦竑的《国朝献征录》(1616年,3.1.1)和顾嗣立的《皇明文海》(1693年,3.1.6),可以看成是明代传记的两部最杰出的合集。前者(有现代的重印本)终万历初期。②这部合集除社会传记和行状外,还包括从实录中整理的传记、家史和其他各种资料。后者只有手抄本,③包括整个明代和范围相似的传记资料。尽管这两部作品在内容上有些重复,但包含的材料有时不同。不过,在明代作家的文集发表的大量传记材料中,它们只占了有限的一部分。

    后来官方或私家编著的历史著作中的“列传”,不同于这些“社会传记”。编写它们的作者通常与传记的主人翁没有密切关系。写传记的目的与其说是称颂,不如说是根据流行的道德标准和时代背景对一个人的生平作出不偏不倚的评价。这种评价可以用评论的形式直接地说出,或者通过将传记分类的方法间接地表达,如孝友、忠义、循吏或良吏、酷吏,等等。最后一类在明代的传记著作中不再出现,但在官修的新旧唐书中却占有突出的位置。④

    这些后来的列传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倚赖较早的“社会传记”,即使在能将“行状”与高级官员和负责编撰的官员可以利用的官方档案相核对时,也是这样。作为一个整体,传记著作在形式和内容上比较受到传统限制的约束。大多数传记提供主人翁仕途中的重要日期、他的政绩、他的奏议的摘录,也许还有文学作品选录。除去少许赞美之辞外,很少涉及主人翁的性格和个人生活。

    这样许多大大小小的明代传记汇编,通常只不过编辑观点不同罢了;在内容上很少有什么重大区别。

    另有几种传记集与上述两种相象。这类传记集通常按下面的类目编次:宗室,京官(通常按官职再细分),地方官,武官,具有突出道德品质如忠义或孝义的人,儒林,文苑,隐逸,佛道,也许还有烈女和外国。在每一类中,大致按年代编次。但是有一类大型传记集如过廷训的《本朝分省人物考》(1622年,3.1.5),是按照人物原籍所在的省份和州县编次的。⑤这部著作的存在,说明明代学者知道乡土关系在政治史中的重要性。

    许多传记著作局限于以某种道德品质著称的人,特别是为效忠明朝而牺牲生命的人(3.2.4,3.2.6),如为了建文皇帝(3.2.1,3.2.2),为了天启年间的政治斗争(3.2.3,3.2.5),或为了明末时反对内外敌人(3.2.7—10)。

    还有一些传记著作是专门收官吏的。其中的几部仿照朱熹的《名臣言行录》,从别的著作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