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朱高煦和朱高燧的论述,见孟森:《明代史》[375],第121—124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40—343页。 ② 他们的传记分别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535、1519、234、665页。又见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15—117页。这个集团的前三人人称三杨,见下文。 ③ 王崇武《奉天靖难记注》[536],第67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38—341页。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第221—226页。 ①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97、338—340、533、1365、1483页。 ① 见吴缉华:《明仁宣时内阁制度之变与宦官僭越相权之祸》[576],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I,第184—185、187页;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517],第22、218—219页;贺凯:《明王朝的起源其及制度的演变》[267](安阿伯,1978年),第89—90页;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48—149页。 ① 关于权谨,可简要地参阅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517],第69、218页。 ②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97、340页;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517],第161页以下。 ③ 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517],第106页。 ④ 见孟森:《明代史》[375],第104页。 ① 见吴缉华:《论明代前期税粮重心之减税背景及影响》[572],载《明代社会经济史论丛》[583],I,第87—88页;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12—113页。 ② 这些欠税情况取自户部尚书郭资的报告;见以上注120。 ③ 见下文。 ① 山本达朗:《安南史研究》[600],第678—686页;罗荣邦:《和战问题政策的制订和决定》[360],载贺凯:《明代政府研究的七篇论文》[263](纽约,1969年),第57页。 ② 见法默:《明初两京制的演变》[156],第123、130—131、175页。 ① 吴晗:《明成祖仁宗景帝之死及其他》[589],第194页。关于李时勉一案,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40、866页。《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48—149页。 ② 见孟森:《明代史》[375],第127—128页;王崇武:《明仁宗宣宗事迹旁证》[542],载《真理杂志》,I,2(1944年3—4月),第194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40页。 ① 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13,148页。 ① 见孟森:《明代史》[375],第120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279—280页;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第178、223、226页。 ① 见吴缉华:《明仁宣时内阁制度之变与宦官僭越相权之祸》[576],载《明代制度史论丛》[580],I,第186—197页;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517],第22—24、86—87、219—223页。又可简略地参看格里姆:《从明初到1506年的明代内阁》[194],第139—177页;贺凯:《明王朝的政府组织》[265],第28—30页。 ② 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235、533、666、1537页;贺凯:《明王朝的起源及其制度的演变》[267],第89—90页;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第234—235页。 ① 见孟森:《明代史》[375],第127—128页;贺凯:《明王朝的政府组织》,[265],第64—65页;贺凯:《明王朝的起源及其制度的演变》[267],第89—90页。 ② 丁易:《明代特务政治》[511],第334—336、338—341页;克劳福德:《明代宦官的权力》[128],第119—120、130—132页。 ① 丁易:《明代特务政治》[511],第6—11页;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11—112、115—117页。 ② 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517],第60—61页。 ① 见孟森:《明代史》[375],第121—124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41—342页;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第232页。 ② 关于朱高煦不实的指控,见王崇武:《明靖难史事考证稿》[540],第135—140页。 ① 见山本达朗:《安南史研究》[600],第721—758页;罗荣邦:《和战问题政策的制订和决定》[360],第57—60页;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第226—229页。 ②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794—795页。 ① 可简略地参看约翰·K.惠特莫尔:《交趾和新儒家:明朝改造安南的企图》[562],载《明史研究》,4(1977年春季号),第71—72页。 ① 见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13—119、147—151页。顾佐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747页。关于刘观的罪行和惩处,见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第63、117、118页。 ① 贺凯:《明王朝的政府组织》[265],第39—41页。 ② 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第230—231页。 ③ 关于周忱的使命,见吴缉华:《论明代前期税粮重心之减税及影响》[572],载《明代社会经济史论丛》[583],Ⅰ,第91页。 ① 见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26—128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284页。 ② 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75—77、111、253页。 ③ 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40—143页。 ① 吴晗:《明代的军兵》[593],第112、114、119、134页;王毓铨:《明代的军屯》[558],第217、231、235、238页。 ② 见周良宵:《明代苏松地区的官田与重赋问题》[95],第64—65页;吴缉华:《论明代税粮重心的地域及其重税之由来》[574],载《明代社会经济史论丛》[583],Ⅰ,第41—45页。 ③ 关于这些数字及其重要意义,见吴缉华:《明代海运及运河的研究》[581],第102—104页。 ① 见吴缉华:《论明代前期税粮重心之减税背景及影响》[572],载《明代社会经济史论丛》[583],Ⅰ,第88—92页;伍丹戈:《明代中叶的赋税改革和社会矛盾》[597],载《社会科学战线》,4(1979年11月),第168—171页。关于周忱和况钟事迹的详情,见蒋星煜:《况钟》[72](上海,1981年),第34—42、72—76页及各处;关于况钟,还可简要地参看《明人传记辞典》[191],第751页。 ① 关于周忱和况钟在苏州和松江财政改革的简明论述,见周良霄:《明代苏松地区的官田》[95],第69—71页;吴缉华:《论明代前期税粮重心之减税背景及影响》[572],载《明代社会经济史论丛》[583],I,第98—105页。 ① 见吴缉华:《论明代前期税粮重心之减税背景及影响》[572],载《明代社会经济史论丛》[583],Ⅰ,第100—101、106—111页。 ② 吴缉华:《论明代前期税粮重心之减税背景及影响》[572],载《明代社会经济史论丛》[583],Ⅰ,第94—95页;关于周忱的财政措施对万历年间一条鞭法改革的影响,见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254],第101—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