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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年至1392年:监视和恐怖加剧的年代(2/2)

而命令蓝玉从战场上撤回他的军队,并解除了他的指挥权。②

    1393年1月初,皇帝任命蓝玉、冯胜、傅友德和其他重要人士担任辅弼新太子——朱允炆——的正式职务。史料中没有交代这样做的理由;也许皇帝是想给这些将军们以显赫的地位,同时使他们在东宫官属的监视之下不能为患。也许他是想建立东宫对于其余诸王子的军事优势。黄子澄和其他著名文人正是在这时被任命为未来皇帝的侍读等官。③

    此后不久,即1393年2月28日,皇帝命令他的另外四个儿子去北方就国。第一次任命的王子已于1378年和1380年派遣前往(见表1)。在这一次,诸王子被遣去监督在某些将军被解除兵柄后无人负责的各个卫。其中三个王子在府第完工之前得使用临时住宅,但是他们都分道就国。④三个王子赶在府第完工前就要被派去就国,这一事实就表明了他们离京的安排是一次急匆匆的行动。这四个王子的名字如下:肃王朱楧(1419年死),他的王府在甘州,但他临时住平凉;①辽王朱植(1424年死),他的王府在广宁(今辽宁北镇县),而临时住在大凌河正北之地;②庆王朱■(1378—1438年)的王府在宁夏,但他临时住在韦州的附近地方;①宁王朱权,他的王府在大宁。②

    3月14日,洪武帝命令以太原为基地的晋王朱㭎率山西和河南的军队出长城去今内蒙古地方加强防御工事和建设屯田。③在蓝玉死后不久的4月17日,王府在大同的代王朱桂(1374—1446年)奉命带领亲兵出长城去会合晋王,并受后者的节制。④由此可见,诸皇子被调派到边境防御紧要地方和罢免大部分有成就的将领都发生在蓝玉被审理的时候。

    蓝玉案件由锦衣卫指挥蒋举发,据蒋报告,蓝玉一直在阴谋策划兵变。同时还提出了对蓝玉的其他一些不满。它们包括:他作为军官滥用了他的官员特权;他非法地用纪律制裁他的官兵;家中过多地在府邸蓄养奴仆和家臣。据史料所示,蓝玉由于自认为他在东宫的职位不够高而发了脾气,因此他决定冲击皇帝的权力。

    蓝玉在受审时据称对他的叛逆罪供认不讳,同时在他的招供过程中他把许多侯爵以及吏部尚书詹徽都拉扯在内。詹徽在1390年曾主持审理李善长,现在又奉旨来受理蓝玉一案。但是,蓝玉的供词把詹徽也拉进他的阴谋之内。最后,这两个人都丢了性命。蓝玉在1393年3月22日被公开肢解,其他许多人——也许其数多达20000人——是在那一年春天被处决的。当时任职于东宫并且正在南京的冯胜和傅友德两位将军可能去观察了行刑。⑤一个月后的4月22日,这两位将军被派离开南京,前往北京受朱棣的节制,①

    在蓝玉被清洗的一案中许多功臣性命不保;这使得人们有理由猜测,之所以要实行这种清洗,就是要消除可能威胁皇位继承人的那些有权有势的人们。为了辩明他的行为的正确性和为了站在他的立场说明经过,皇帝发布了《逆臣录》,它记述了蓝玉案中所涉及的16名勋贵。他们包括一个公爵、13个侯爵以及两个伯爵。②皇帝想给蓝玉和胡惟庸两件清洗案做个了结,他在1390年9月7日给胡党和蓝党的所有幸存者发布了大赦令。③10月15日当他发布这方面的一道赦令时又重申了这一大敕令,承认仅在蓝玉清洗行动中就有约15000人丧失了生命。④

    10名最重要的王子在1393年冬天来到南京,或许是同他们的父皇商量南京的政治形势。他们是五人一批来的,秦王(朱樉)、晋王(朱㭎)、燕王(朱棣)、周王(朱橚)和齐王(朱榑)于9月朝觐南京;代王(朱桂)、肃王(朱楧)、辽王(朱植)、庆王(朱■)和宁王(朱权)在10月上朝。⑤显然是针对着有一名王子可能会发动政变,1394年1月初皇帝给诸王子发布了一部《永鉴录》,它里面记叙了那些曾因反对君上而遭受国灭处分的王子们的历史。⑥

    除了上面所述的两种著作之外,⑦皇帝还编纂了其他几部作品:它们都是以这种方式直接由蓝玉的清洗案件所促成的。《稽制录》编于1393年而发布于三年之后,它的编成是因为皇帝发现蓝玉没有遵守有功贵族禁止过奢侈生活的规定。这一著作详细规定了功臣们的住宅的大小、轿子的装饰,等等。①《世臣总录》在1393年编纂成功并分发给了官员们,它收集了奸佞和贤能大臣们的言行记录,寓有劝戒之意。②最后,皇帝命令刘三五监修洁本《孟子》。有些传播所谓的“犯上作乱”的话语都经删削。总起来说,大约有85段被删掉,只留下了170节。皇帝禁止学校或考场用那些删除的段落考试士子。但是,足本《孟子》并未禁止流通。③

    帝国的三位最重要的将领在1394年和1395年被清除掉了。第一位是出身于安徽北部的傅友德将军,他从1361年以来就给洪武帝效力。他死于1394年12月20日,但不知是被处死抑或是他遵旨自尽的;史料记事有矛盾之处。他的儿子曾娶公主,他的女儿又是晋王嗣子之妃。④

    第二位是王弼,他死于1395年1月1日。他是安徽临淮人,自14世纪50年代就在皇帝手下做事。1388年他曾随蓝玉远征捕鱼儿海,勇敢善战,卓著战绩。1392年,他配合傅友德和冯胜练兵于山西和河南,次年又和傅、冯两将军一同被召回南京。王弼或者是在被处死、或者是奉旨自裁之时已被封侯。⑤没有材料说明皇帝为什么不喜欢他。

    第三位是冯胜,死于1395年2月22日。①他的死的具体情况不清楚:有些材料说他是自杀身亡,有些材料又说他是被处死的。所有观察家们都同意一点:即皇帝消灭这些人可能是为了确保他自己——以及他的嗣君——对于军队的控制权。有一位他不必担心的将军就是汤和;他已于1388年退休,在1390年又患了使他衰弱不堪的中风症。他是在1395年8月22日在凤阳寿终正寝的。②

    洪武帝虽然能够很轻易地消除这些将领,但要管理好王子们却是一件要棘手得多的事。他早在1369年就已经开始考虑这个问题,同时他还考虑让他的王子们代皇帝管理后备军事力量,和在边境上做保卫国土的封建领主。1395年10月3日他把《祖训录》的修改本分发给了官员们,又在11月12日把最后的定本分发给诸王子。与此同时,他宣布削减王子们每年的俸禄。③最高的俸米从5万担削减到1万担(不包括补助的津贴在内)。《祖训录》在管理诸王子的条例方面有重大的改动。在皇帝的26个儿子当中,17个儿子在皇帝生前纷纷出而就国,两个死于1390年——一个是自杀的,另一个死于道教的丹药(见表1)。④

    在《祖训录》的叙中皇帝特别强调,它里面所包含的法律乃国家万世不变之**,子子孙孙世守勿失。据皇帝所说,鉴于他在动乱时代中20年的经验,他和他的官员们都懂得必须实行“国法”,这主要是指“律”。可是他以《祖训录》发表皇帝之家的“家法”。他指出,这一部家法子子孙孙都必须遵守;他们不得“轻佻,乱我家法”。他写道:“任何法律不得擅改。”他还宣称:凡遵守开国者的训示的,天、地和祖宗神明都将降福于他。樉在以往历代王朝的历史中,这样精心设计的“家法”可说是无先例的。

    诸王子最初在他们的封地内都享有实际的主权。但是,他们的独立程度在《祖训录》的后来版本中已大为削减。皇帝已经认识到,诸王子可能会变得过分强大和不服管教,从而使他们有时会向皇帝权力挑战。学者叶伯巨在1376年就已经对这种可能性提出了警告。叶伯巨在他批评建立拥有武装的诸王国的政策时就已指出,皇帝已经走得太远了,因此已经造成了会形成“尾大不掉”的局势。㭎

    按照1381年版本的《祖训录》,藩王们有权对居住在市镇或农村的平民在一般刑事违法案件或犯大不敬的罪行时进行审理和判决,棣但属于钱粮事项的案件则必须交帝国的司法机关审理。但是,藩王们享有征召王府文武官员和吏胥的权力,而且对他们府第的官吏享有完全的司法权。

    这些权力在往后的年代中大大地削减了,这在1395年版本的《祖训录》中就有所反映。到了1395年,他们被剥夺了随意征召王府人员的权力。反之,所有任命都必须经过皇帝的批准。藩王们对他们的文武员属还保留有司法权,但是所有判决必须按照《大明律》作出和实施。橚像黥墨、断肢、削鼻、去势等酷刑在1395年的文本中均被禁止。槙这一版的《祖训录》还规定,官民人等无论什么时候犯了罪行,都必须公开和公正地处刑,不允许施毒药加害他们。■这项规定未见于1381年文本中。相反地,早期的文本却鼓励王子们行使严厉的刑罚,以使人们服从他们的命令。梓除此之外,在1395年的文本中,王子们没有对他们所属的犯有大不敬罪的任何个人实行判决的权利。这类案件必须移送帝国法庭审讯,事实确凿才能处罚。朱

    其余一些较次要的改动减少了血亲王子们的权力和特权。在1381年文本中,一个王子在朝见皇帝时可获准在宫内就座;而且如果他的朝见正碰上皇帝的宴会,他也可以赴宴。1395的修改禁止了这些做法。朱根据1381年文本,一个藩王可以召唤医生去王府看病;1395年的文本就不许这样做了,朱尽管对于藩王们的权利做了这些改动,但从1381年到1395年他们仍然是仅有的一些不完全在朝廷控制下的军事权力中心。一次别出心裁的制度上的安排给每一个王国提供了两支军队:这就是守镇兵和护卫兵。朱藩王自己统率护卫兵,但是守镇兵有自己的正式的指挥官,是从京师派来的。藩王对守镇兵无直接统率权。事实上,守镇兵的指挥官得上报该藩王给他发出的任何秘密命令。皇帝之所以设计这样一种制度,是为了防止朝廷的军官或其他任何人篡夺权力。通过这套办法,皇帝在有人试图窃夺权力时能纠合支持者的力量。正像他所叙述的那样:一旦朝廷内有不轨[即不忠诚]之大臣,宫内有奸幸[即宦者]……,天子即可秘密命令亲王率领守镇兵给以严惩。朱

    根据1395年的《祖训录》,如果朝廷要调动某王的守镇兵,它必须以盖有御玺的一封信送达该藩王,同时以完全相同的另一信函送达守镇兵的指挥官。只有当指挥官同时收到皇帝的信件和藩王的命令之时他才能发兵。没有藩王的命令,仅有皇帝的信函便没有充分的权力出兵。

    《实录》1392年10月16日的条目记的一道敕令更明白无误地表明,皇帝要抑制藩王们的权力。朱这道敕令是发给右军都督府的,它说道:

    盖王府置护卫,又设都司,正为彼此防闲。都司乃朝廷方面,凡奉敕调兵,不启王知,不得辄行。有王令旨而无朝命,亦不擅发。如有密旨,不令王知,亦须详审覆而行。此国家体统如此。

    许多王子利用他们的护卫兵做攻击部队,而且在建立进攻部队时没有得到皇帝的授权。1392年,秦王仅有亲兵500人,他并未被授予真正的护卫兵组织。但是,他事实上从都指挥使司那里扩充他的亲兵队伍,而都指挥使司之设正是为了要抑制某个王子的护卫兵部队的力量。朱

    秦王、晋王和燕王多次使用他们的护卫兵在边境前线练兵,而让他们的守镇兵在他离家时去守卫他们的王封。结果,诸王子——特别是燕王朱棣——得以加强他们的护卫兵和守镇兵的力量。

    藩王的地位是世袭的;继嗣的原则是长子继承,而且限于嫡妻所生。这种规定,作为管理皇帝宗族的家法之一,自然也适用于帝位的继承。《祖训录》特别指出,嫔妃的儿子一概没有继承的资格。朱这些“家法”也用别的办法歧视庶出之子——例如,关于王子每年前往南京朝廷朝觐的规定就是如此。朱因此,《祖训》排除了燕王在1392年太子去世时作为皇位继承人的候选人的资格,因为燕王是庶出。朱棣成功地篡夺了皇位以后,他消灭了他出生的记录,另外编造了一套新的说词,把他说成是洪武帝的嫡妻马皇后之子。朱

    朱棣从1396年到1398年屡次兴兵塞外,他和他的哥哥朱㭎都变成了北方最主要的实力派。1396年4月,他奉命巡察大宁地区,在巡察期间与孛林帖木儿所率领的忠于元朝的军队打了一仗。他捉住了孛林,而且在班师之前他挥军北上直抵兀良哈地界。①

    秦王朱樉在1395年死去。虽然他由他的世子继位,但这位世子没有他父亲的那种经验和才能。辽王和宁王都很年轻,也都在边防指挥线上占有重要的位置。1397年2月,这两位藩王都奉命在长城以北的大草原上牧马和练兵,以此来向游牧民显示大明之威力。①但是,这两个藩王都不能和在北方占统治地位的朱棣分庭抗礼。

    为了提醒诸藩王关于他们的地位应次于未来皇储的地位,1396年9月皇帝又发出了关于诸藩王在南京晋见东宫时的行为举止的严格规定。正式规定由皇帝的官员们提出而经皇帝批准,它要求亲王们奉召晋见未来的储君时应该遵守严格的礼仪。因为许多藩王都年长于生于1377年的太孙,所以新的规定引起了某些不满情绪。②

    当1397年皇帝颁布《大明律》的最后定本时,他对政府细节的注意再一次表达了出来。这个最后的定本据说里面吸收了他的嗣君朱允炆要求作出的修改意见。按照太孙关于有些条文过于苛刻的陈情,大约有73条条文做了修改。③1397年的《大明律》颁行之时,还有选择地发布了《大诰》中的某些条款,因为皇帝相信,《大明律》和《大诰》应该成为明王朝国内法律的主体。④

    1397年秋,对于吸收文官的科举考试引起了一场争论。刘三五主持过南京的会试,他被人指责,竟然没有一名北方士子被录取。皇帝得知此事后大为震怒;他命令一位官员复查了这些考卷。这位官员并未查出可以据以控告刘三五的理由,皇帝却指责这名官员故意作伪。他自己来阅卷,把61名士子点为进士,统统是北方人。他于是惩戒了他认为应对最初的弊病负责的那些官员。刘三五没有被处死;他仅被判处流放。但是,其他官员却被处以公开肢解的酷刑。刘三五和那些被指控为他的同党的人被说成是与蓝玉的党羽有关,这部分原因是要证明对他们处以严刑是有道理的。⑤

    皇帝在这时还下令处死了其他一些人:这种种事件表明了一个人长期患偏执狂后会是什么心理状态。他的女婿欧阳伦只不过因为一件比较小的犯法行为——包括私贩茶叶——而被他下令自尽。⑥7月份,左都御史杨靖(1385年进士)被赐死。杨靖还不到40岁,是很优秀和公正的法官,享有盛誉。但是,有人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散布了关于他的流言蜚语,因而一名御史指控了他。皇帝被这一指控所激怒,因而下令赐死。⑦

    很难详细了解皇帝此时的心理状态。1398年初他展示了一种颇创新意的榜文,它显示出他在某些方面能完全控制他自己的官能。《教民榜文》刻画出了在他的开明统治之下农村生活的一幅颇为理想的景象。①

    皇帝原先就曾建立过一个制度,通过村长(里老)来解决农村中的纠纷。②在《教民榜文》中,这个制度被皇帝的命令正式肯定了下来。这个制度是要重新调整农村中的权力的关系。这篇榜文里还包含有皇帝的“六谕”,并要求每一个里准备一种特殊的铃(木铎),备里老或其他被挑选的人在巡行于乡里道路时用来晓喻皇帝的“六谕”。

    在《教民榜文》中,皇帝痛惜正式的司法制度由于**的吏胥和不诚实的士大夫的行为而被破坏了。人民对这种贪污行为有时不得不上达帝听。为了纠正这个局面,曾经发布过附属的律令作为临时措施。这些律令规定,一些次要的司法事务,例如家务、喜庆、田地、骂架和斗殴等纠纷都可由老人和里甲来审断。可是,严重的案件,像通奸、偷盗、诈骗、仿冒和人命大案则应报告当局来审理。有人胆敢破坏这种美妙的社会秩序,皇帝是要给他以严厉惩处的。任何破坏这个社会秩序的官员或吏胥都应处以极刑;而任何有此行为的平民,则应连同他(她)的家属一起被发配到四裔。

    皇帝相信,这一解决乡里争端的制度是切实可行的,而且也可以相对地免除一些弊病。这是因为老人和里甲行政人员的住所都和普通村民的住所在一起,田土相连。他写道:“凡人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业务,俱在里甲”,因此他们的裁决就会是公正的。乡老里长应该参加听讼。在审讯时准许用轻刑具;这包括打竹板和轻杖。如果老人也犯了罪行,他应由其他老人和里长审理。如果罪行比较轻,他们可以自行宣判。如果罪行严重,他们应该将犯罪事实报告给地方官,并且将该老人押送到京师。官员们不许干预诉讼过程,也不许接管判决事宜。如果地方当局干预了关于老人的案件,其他老人可以直接奏报给皇帝,那么,官员们可能自动地被牵连进这名受审的老人的罪行中去。

    《教民榜文》要求乡里长老们按期把他们乡里中道德高尚的人的姓名及其行事奏报给皇帝,同时以相同内容另纸报告给地方政府的官员。地方政府的官员接着也应该把这些情况上转给朝廷。这样就建立了上报的双轨制。按照《教民榜文》的规定,如果地方政府的官员不上报情况而老人们自己却禀报了,这些官员就要受到处分。

    《教民榜文》又要求每个村每个里应该选派一名老人在街道上吟诵皇帝的“六谕”。这个人物可能是个残废,或者上了年纪,或者是个盲人,或者是官能有障碍的人。他可能被一名幼童牵着手走路。他可能摇动一个装有木舌的铜铃(木铎)并且大声朗诵“六谕”:要孝敬父母;要敬重尊长;要友爱邻里;要教育好子孙;让每个人都安居乐业;勿为非作歹。③

    晋王朱㭎病死于1398年3月30日,在北方只有年长的王子朱棣。皇帝在1397年12月第一次身染重病,他在1398年4月20日给这位王子发出一道诏旨,详细指授了他的边境防御的方略。他告诫朱棣不要被蒙古人的战争烽火所迷惑,要他与辽、代、宁、谷诸王(分别以广宁、大同、大宁和宣府为基地)一起,协同守备,形成首尾相救的环形防御。④另一道于4月29日发出的给燕王的敕令指出了一件明显的事实:在朱棣的哥哥们朱樉和朱㭎死去以后,只有他是现存诸王子中最年长和最聪明的人。皇帝在这道诏敕中要朱棣负起指挥北方军事之责,并守卫帝国。他写道:“攘外安内,非汝而谁?”⑤

    皇帝在5月24日再度犯病,6月22日病势加剧。他在1398年6月24日驾崩于西宫。他死后发布的遗诏中,命令诸藩王各留本藩,不得来京奔丧。同时他还指示,全帝国都应该拥戴朱允炆为合法的嗣皇。他又命令,所有护卫兵部队均应严格听从诸藩王的节制。①

    鉴于洪武帝痛恨蒙古人败坏中国人的行为准则,令人不解的是皇帝的40个妃子中竟有38人殉节,这显然是学蒙古人的那一套,即国君死时他的众多妻妾均应随之而死。

    朱允炆在1398年6月30日登极,对全国发布大赦令。他宣布,随着阴历新年的开始(1399年2月6日),他将以建文为年号。

    ①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886页;《明通鉴》,[210],1,第424页。 ② 他的传记见《明史》[41],138,第3977—3978页。又见《明纪》[53],4,第22页。 ③ 《明通鉴》[210],1,第421页;《国榷》[498],第638页。 ④ 《明通鉴》[210],1,第403页。 ① 《明通鉴》[210],1,第424页。 ② 《明纪》[53],5,第2页。宦官在洪武年间确实被用在很重要的任务上,见黄章健:《论〈皇明祖训录〉所记明初宦官制度》[241],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32(1961年),第77—98页,重印于他的《明清研究丛稿》[242](台北,1977年),第1—30页。 ③ 《明史》[41],139,第3874页;《明通鉴》[201],1,第431页。 ④ 他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911—912页,《明史》[41],141,第4022—4023页。 ⑤ 《国榷》[498],8,第653页。谈迁把这种粗暴办法归因于洪武帝历久不衰地痛恨元代法度和政府纲纪的废弛。 ① 明太祖:《大诰》[389](1385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第55—56、77页。 ② 明太祖:《大诰三编》[391](1387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第347页。 ③ 见明太祖:《谕刑官》,载《御制文集》[392](1965年编),8,第14页;《国榷》[498],8,第641页。 ④ 《明通鉴》[210],1,第436页;宋讷的传记见《明史》[41],137,第3952—3953页。 ① 《明通鉴》[210],1,第436页。 ② 《明通鉴》[201],第432页;富路德:《谁是1385年的探花?》[190],载《明史研究》,3(1976年),第9—10页。 ③ 见杜联喆:《明朝馆选录》[516],序,载《清华学报》,新版5,2(1966年12月),第30—119页。 ④ 《明纪》[53],5,第7页。 ① 三编《大诰》的序所记的日期分别为1385年11月3日、1386年4月14日和1387年1月5日。第二编附有1386年12月16日的一篇题记,皇帝在这里指出头、二编是在这一天一起发布的。第三编之序注明的日期为1386年12月22日,第三编包含有一个内部提到的日期为1387年2月17日(见《大诰三编》[391],载明太祖:《开国文献》[388],第400页),所以它可能在此以前尚未刊印。见昌彼得:《御制大诰前、续、三编叙录》[44],载他的《蟫庵群书题识》(台北,1972年),第45—48页。 ② 邓嗣禹:《明大诰与明初政治社会》[509],载《燕京学报》,20(1936年);重印于明太祖:《明朝开国文献》[388],1,正文前的材料,第1—26页,特别是第11—12页。 ③ 《大诰》[389],第42,49—50页。 ① 《大诰》[389],第48页。 ② 《大诰》[389],第63页。 ③ 《大诰》[389],第73—74页。关于茹太素的传记,见《明史》[41],139,第3986—3987页。 ④ 明太祖:《大诰续编》[390],1386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第112—113页。 ⑤ 《大诰续编》[390],第123—124页。 ⑥ 《大诰续编》[390],第163—164页。 ① 《大诰续编》[390],第153—154、161—162页。 ② 《大诰续编》[390],第219页。 ③ 《大诰三编》[391],第276—314页。 ④ 《大诰三编》[391],第343—344页。 ⑤ 《大诰三编》[391],第347页。 ⑥ 《大诰三编》[391],第403—407页。 ① 《大诰三编》[391],第360—363页。 ② 《大诰三编》[391],第327—330页。 ③ 传记见《明史》[41],282,第7224—7225页。 ④ 谢应芳:《龟巢稿》[229](约在元末;重印于《四部丛刊》,第3集第37卷,上海,1936年),8,第13页;见罗炳绵:《明太祖的文学统制术》[361],载《中国学人》,3(1971年),第40页。 ⑤ 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554—558页;《明史》[41],147,第4115—4122页。 ① 《国榷》[498],第684—686页。 ② 黄章健:《〈大明律诰〉[245],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4(1935年6月),第77—101页;重印于他的《明清史研究丛稿》[242](台北,1977年),第155—207页。 ① 《明通鉴》[210],1,第451页;司律思;《(明代的中蒙关系,Ⅰ)洪武时代(1368—1398年)在中国的蒙古人》[457],载《中国和佛教文集》,11(布鲁塞尔,1956—1959年),第77、115页;《国榷》[498],9,第673页。 ② 《国榷》[498],9,第673页。 ① 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50—354页。 ② 《国榷》[498],9,第688页。 ③ 《国榷》[498],8,第676页。司律思:《洪武时代在中国的蒙古人》[457],第81页。 ① 《国榷》[498],9,第690页。 ② 叙的日期是洪武二十年阴历十二月(1388年1月10—2月7日);《武臣大诰》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附录,第1—44页,这个文本显然是北京图书馆所藏的印刷版的20世纪初的手抄本。见张伟仁编:《中国法制史书目》[43](台北,1976年),1,第134页。《明朝开国文献》的编者关于此文本的出处并未提供任何信息。谈迁定此《大诰》的日期为1388年8月16日。见《国榷》[498],9,第689页。 ③ 《明纪》[53],5,第10页。 ① 《明通鉴》[210],1,第467页;《明纪》[53],5,第16页;《明通鉴》[210],1,第474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081页。 ② 《国榷》[498],9,第700页。 ③ 《明纪》[53],5,第18页;《明通鉴》[210],1,第476页。 ④ 传记见《明史》[41],132,第3862—3863页。 ⑤ 《明史》[41],116,第3570页。 ① 《明纪》[53],5,第18页;《明史》[41],116,第3573页。 ② 《明史》[41],117,第3579页。当他于1385年和1390年间在凤阳时,他聘请了金华学者苏伯衡(1329—1392年?)为顾问;当他就国于成都时便与苏伯衡的朋友和宋濂的弟子方孝孺(1357—1402年)有往来。关于苏伯衡,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214—1216页;《明史》,285,第7310—7311页;关于方孝孺,见《明人传记辞典》,第426—433页;以及《明史》,141,第4017—4020页。 ③ 《明通鉴》[210],1,第479页;《明纪》[53],5,第19页;司律思:《洪武时代在中国的蒙古人》[457],第116页。 ① 《国榷》[498],9,第705页;《明纪》[53],5,第19页;《明史》[41],116,第3574—3575页。 ② 《国榷》[498],9,第707页;《明纪》[53],5,第20页。 ③ 《国榷》[498],9,第708页。 ① 《国榷》[498],9,第716页。 ② 传记见《明史》[41],132,第3861—3862页。 ③ 传记见《明史》[41],131,第3855—3856页。 ④ 传记见《明史》[41],138,第3974页。 ① 《明纪》[53],6,第7页;《国榷》[498],第734—735页;传记见《明史》[41],149,第3998—3999页。 ② 《明纪》[53],6,第2、3页;法默:《明初两京制的演变》[156],第93—94页。 ③ 〔明纪〕[53],6,第5页。 ④ 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97—404页。 ① 《明通鉴》[210],第486页;司律思:《洪武时代在中国的蒙古人》[457],第285页。 ② 《国榷》[498],9,第724页。关于《大明律稿》是出诸多手编纂的问题,看黄章健:《〈大明律诰〉考》[245],第77—101页;杨一凡:《洪武三十年大明律考》[606],载《学习与思考》,5(1981年),第50—54页。 ③ 关于这个问题的彻底讨论,见克拉克:《自治、合法性与朝贡式的政治:高丽灭亡和李氏王朝建立后的中朝关系》[125],哈佛大学博士论文,1978年。又李成桂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598—1603页。 ① 《明实录·太祖实录》[330],76,第1401页;吴缉华:《明代建国对外的基本态度及决策》[578],载《东方文化》,16,1—2(1978年),第184—193页,特别是第187页。 ② 明太祖:《皇明祖训录》[386](1373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Ⅲ,第1686页;《明实录·太祖实录》[380],68,第1278页;王赓武:《明初与东南亚的关系。一篇背景研究短论》[547],载《中国人的世界秩序:中国传统的对外关系》,费正清编(马萨诸塞,坎布里奇,1968年),第34—62页,特别是第52—53页,译载了《明太祖实录》[380]。 ③ 这里的讨论系根据克拉克:《自治、合法性与朝贡式的政治》[125]一文。 ① 这些国家在文内是按地区排列的:东北方面:朝鲜;东方和略偏北方面:日本。南方和略偏东方面:大琉球;小琉球。西南方面:安南;柬埔寨(真腊国);暹罗;占城国;苏门答腊;西洋(西洋国、东印度海岸和霍尔木兹);爪洼国;湓亨国(在马来半岛上);白花国(具体所指不详);室利佛逝(三佛齐国);浡泥国。见明太祖:《祖训》[385](1395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Ⅲ,第1588—1591页。又见罗香林:《明代对东南亚各国关系之演变》[357],载《南洋大学学报》(1967年),1(1967年),第119—125页。关于室利佛逝,见沃尔特斯:《马来历史中室利佛逝的灭亡》[569](依塞加,1970年)。 ① 传记见《明史》[41],131,第3840—3842页。 ② 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909—910页;《明史》[41],129,第3804—3808页。 ③ 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可见陈文石:《明洪武嘉靖间的海禁政策》[59],(台北,1966年),第27—34页及以下。 ④ 张维华:《明代海外贸易简论》[42](1955年;重印本,上海,1956年),第17页。 ① 下面的讨论据张维华:《明代海外贸易简论》[42];以及《明史》[41],75,第1848页。 ② 苏均炜:《16世纪明代中国的日本海盗》[474](密歇根,东蓝辛,1975年)。 ① 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790—791页。 ② 《国榷》[498],9,第735页。 ③ 《明通鉴》[210],1,第502页;《国榷》[498],9,第736页。关于黄子澄的传记,见《明史》[41],141,第4015—4017页。 ④ 《国榷》[498],10,第738页。 ① 《明史》[41],117,第3585页。 ② 《明史》[41],117,第3586—3587页。 ① 《明史》[41],117,第3588—3589页。 ② 《明史》[41],117,第3591—3592页;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05—307页。 ③ 《明通鉴》[210],第506页。 ④ 朱桂、朱楧和朱植在1392年4月1日重新安排了新领地。他们原先的任命不在这些重要的边境地区。《明史》[41],3,第40页。关于朱桂的出兵长城以外,见《国榷》[498],10,第741页。 ⑤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54页;《国榷》[498],10,第739页。 ① 《国榷》[498],19,第741页。 ② 《明纪》[53],6,第9页;《明史》[41],3,第51页。公布日期是1393年3月26日,仅在四天以后。关于《逆臣案》的书目说明,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8页。 ③ 《国榷》[498],10,第744页。 ④ 《国榷》[498],10,第757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791页。 ⑤ 《明纪》[53],6,第10页。 ⑥ 《明通鉴》[210],第512页。关于《永鉴录》的书目说明,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8页。 ⑦ 即《逆臣录》和《永鉴录》。 ① 《国榷》[498],10,第742页。关于《稽制录》的书目说明,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8页。 ② 《国榷》[498],10,第747页。关于《世臣总录》的目录说明,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8页。 ③ 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9—20页。 ④ 《明纪》[53],6,第12页;《国榷》[498],10,第752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70页。 ⑤ 《国榷》[498],10,第754页;《明史》[41],132,第3862页。 ①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54页;《国榷》[498],第755页。 ② 《国榷》[498],10,第759页。 ③ 《国榷》[498],10,第761页;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5页。 ④ 关于洪武时期被送往封国的明代诸王子的个人传记性材料,见下面的史料(诸子名字前面的编号为按生日排列的长幼次序): 樉 :《明史》[41],100,第2502—2506页;116,第3560页。 㭎 :《明史》,100,第2521页;116,第3562页。 棣 :《明史》,5,第69—70、105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55—365页。 橚 :《明史》,100,第2546—2547页;116,第3565—3566页;《明人传记辞典》,第350—354页。 槙 :《明史》,101,第2607—2608页;116,第3570页。 ■ :《明史》,101,第2620页;116,第3573—3574页。 梓 :《明史》,101,第2622—2623页;116,第3574—3575页。 朱 檀:《明史》,101,第2623—2624页;116,第3575页。 朱 椿:《明史》,101,第2643—2644页;117,第3579—3580页。 朱 柏:《明史》,101,第2659—2660页;117,第3581页。 朱 桂:《明史》,101,第2660—2661页;117,第3581—3582页。 朱 楧:《明史》,101,第2685—2686页;117,第3585页。 朱 植:《明史》,101,第2694—2695页;117,第3586—3587页。 朱 ■:《明史》,102,第2715—2716页;117,第3588页。 朱 权:《明史》,102,第2727—2728页;117,第3591—3592页;《明人传记辞典》,第305—307页。 朱 楩:《明史》,102,第2737—2738页;118,第3602页。 朱 橞:《明史》,102,第2755—2756页;118,第3603—3604页。 ① 《祖训》[385],叙,载明太祖:《明朝开国文献》[388],Ⅲ,第1579—1581页。 ① 《国榷》[498],6,第540—542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573—1575页;《明史》[41],139,第3990页。关于“尾大不掉”这一术语,见《左传·昭公11年》,译文载李雅各:《英译七经》[310](1870年;重印本1960年;重印本,台北,1969年),V,第635页。 ② 关于它的日期和分析,见黄章健:《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204],载他的《明清史研究丛稿》[242],第31—56页。 ③ 黄章健:《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240],第34—35页;《祖训》[385],第1628页。 ④ 《祖训》[385],第1585页。 ⑤ 《祖训》[385],第1631页。 ⑥ 《祖训录》[386],第1680页。 ⑦ 《祖训》[385],第1629页。 ① 《祖训》[385],第1617页。 ② 《祖训》[385],第1636页。 ③ 《祖训录》[386],第157页;《祖训》[385],第1658页。 ④ 《祖训录》[386],第1718页;《祖训》[385],第1635页。 ⑤ 黄章健的《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240],第43页说它的日期是10月14日,但据《明实录·太祖实录》[380],第3236页则为本文内所说的日期。 ① 出自上述1392年10月16日的敕令;黄章健未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