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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政体的准备工作(2/2)

进的一批批评论家开始要求政府立即实现这项目标,不久他们迫使政府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去答复他们的要求。1908年8月,政府因此宣布它准备实行宪政的计划,声明在第九年(即1916年)将颁布宪法,并将第一次选举国会,国会将于1917年召开。①

    与此同时,政府发布了“宪法大纲”,②大纲以日本明治时期颁布的宪法为范本。它开宗明义写道:(1)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2)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③在日本宪法里,天皇被赋予很大的权力,但是在“宪法大纲”里,清帝的权力甚至比日本天皇的权力还要大。皇帝的特权几乎没有限制。皇帝被赋予以下权力:1.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2.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得见诸实行;3.“宪法大纲”无内阁组织章程,设官制禄,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议院不得干预;4.司法之权操之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5.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君上调遣全**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6.宣战讲和订立条约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7.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一旦肯定宪政即将付诸实施,知识分子,尤其是立宪派,就立刻提出批评,这些人早就主张采取这一步骤,但不满意基本《大纲》和准备立宪的进程。他们强烈要求马上开始实行宪政。在这种压力下,清政府在1910年把立宪的日程缩短了四年,并决定在1912年颁布宪法,1913年召开国会。④然而,这种让步不过是在旱地上洒几滴水,远不足以使要求立即召开国会的喧嚷平静下去,就在这个时候,即1911年10月,革命爆发了。

    清政府被革命吓得惊慌失措,它在奄奄一息之际,于1911年11月匆忙地宣布了人们所期望的宪法重要信条“十九条”。①为了平息革命运动,与1908年的“宪法大纲”相比较,皇帝的权力在这个文件中大大地缩小了,而国会的权力则增加了。主要的变化如下:(1)宪法由资政院起草,由皇帝颁布。修改宪法权力属于国会,皇帝不能干预;(2)总理由国会选出,由皇帝任命。皇族不能担任总理。当总理受到国会弹劾时,他可以或者解散国会,或者提出内阁总辞职;(3)皇帝有直接指挥陆、海军的权力,但如无国会批准,他不能利用陆军或海军来解决国内争端;(4)非经国会批准,不得缔结条约。如果在国会休会期间议和或宣战,这个行动须提交下届国会批准。不用说,到颁布的时候,这些改动已无实际意义了。

    谘议局、资政院和自治会

    清政府一旦决定在1917年召开国会,它就不得不承认,它越早听取公众意见并把它反映于政府工作之中,情况就越好。因此,它在1909年召开了第一次谘议局会议,并于1910年在北京召开了资政院会议。谘议局即将成为省立法机构的前身,而资政院就是国会的前身。

    按照1908年公布的章程,②谘议局大致按以下规定组成。

    一、投票资格。(1)必须是年满25岁以上的男性,在省内长期定居,至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一)在省内从事教育或其他公职时间满三年者;(二)中学堂毕业或在国内外高等学校毕业;(三)具有生员以上的功名;(四)担任过七品以上的文官或五品以上的武官;(五)在省内拥有价值五千元以上的经营资本或不动产。(2)或者是年满25岁以上非长期在本省居住的男子,但在本省居住两年以上并拥有价值一万元以上的经营资本或不动产者。

    二、当选的条件。年满30岁以上的男性,在本省久居或在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

    三、成员的人数。每省生员的固定名额的百分之五。田赋较高的南京地区和江苏省,另外分别增加九个和二十三个名额。

    四、允许讨论的问题。(1)省政府可能改革或寻求改革的事务。(2)本省的预算和收支决算。(3)有关本省税收和公债发行事项。(4)修订或废除只影响本省的有关章程。(5)资政院成员的选举。(6)由资政院或督抚提出的质询。(7)市政会上的争议事项;自治会申请或建议的事务。

    五、与督抚的关系。(1)总督和巡抚如对谘议局的决议无异议,应负责予以公布并执行。如无总督或巡抚的批准,此类决议不得实施。(2)如总督或巡抚对谘议局的决议不满时,他可以命令复议。(3)在进一步讨论之后,如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征求资政院的决定。(4)督抚有权召开、中止或解散谘议局的会议。

    从章程中的条款来判断,谘议局似乎是绅士表达意见的机构,但很难被认为是一个立法机关。它勿宁说是各省督抚的一个谘询团体,因为督抚们有权拒绝谘议局决议。然而,谘议局的出现完全可能约束各省督抚专断地使用他们的权力。即使在以前,督抚也不敢忽视显贵绅士的意见,所以他必须审慎行事而不冒犯绅士,否则,他会给自己招致相当的麻烦。从这个意义上说,谘议局可以被视为仅仅是把过去实际实行的一切加以合法化罢了。事实上清政府把谘议局议员数规定为各省生员定额数的百分之五,①就说明政府已经有了这种想法。但不管怎样,一旦有了这一法定形式,地方绅士对各省督抚的压力无疑就增加了。

    1909年,各省举行第一次谘议局的选举。结果证明很多当选者年纪在40—45岁之间,而绅士占大多数。然而,那些学问高深和在百姓中德高望重的绅士都宁可不参加地方政治和谘议局。那些当选的人中很多在政治上有野心,也往往不为人所尊重。①

    这样,省一级立法机构的雏形逐渐形成,1909年在各省召开谘议局第一次会议。在很多省内,最直接的结果就是督抚与谘议局发生了冲突。由于督抚有否决权,他毕竟比谘议局权大。但是这只能驱使谘议局议员参加要求立即召开国会的运动,而这个国会将不仅仅是一个谘询机关。

    资政院是由清政府创立的,它是一个审议机关,或者是国会的雏形。按照1909年起草的章程,②它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成员资格。成员将包括一百名帝国的被提名人和一百名民选的代表。在帝国的被提名人中,有四十八名宗人或满洲贵族,三十二名现任官员,十名学者和十名最高级的纳税人。民选产生的代表从谘议局议员中选出,而且由他们投票选举,但要经本省督抚的批准。

    二、允许讨论的问题。(1)全国的预算与收支决算;(2)有关税制和公债的发行事项;(3)修订或废除法令;(4)关于谘议局和督抚有争议的事项;(5)由皇帝提交的其他事项。

    三、与行政当局的关系。(1)各部或其他高级行政机关的大臣如对资政院的决议不满意时,可以命令重新审议;(2)在重新审议之后,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得呈请皇帝作出裁决;(3)当资政院对内阁或政务处的决议有疑问时,可以要求阐明;(4)当某一行政机关的大臣侵犯资政院的权力或破坏法律时,资政院可奏请圣断。

    资政院显然无权监督政府。政府也不是非执行资政院的决议不可的。因此,严格地说,资政院只是一个协商机关。

    资政院成员的选举始于1909年,第一次会议于1910年10月在北京召开。从此以后,资政院常常与各部大臣以及各省督抚发生冲突。结果,有些决议得不到有关行政机关的大臣的批准,而且因皇帝的决定而被废弃。由于这种原因,资政院的议员也开始大声疾呼,要求立即召开国会。

    清政府认识到宪政应该以地方自治为基础,于是决定加以促进。1908年起草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①1910年起草了“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②地方自治会的选举立即开始。选举和当选资格的限制如下:投票者必须是男性,年龄在25岁以上,中国籍,在其所住地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付两元以上的固定税金或公共捐献。董事会的董事由有关的自治会选出。在这种情况下,自治会成员投的票数应该与他们拥有的财产总数相符合。这样,有财产的人在自治会中格外地被赋予了特权。在自治会会员之中,相当数量的人是有低级功名的绅士。大部分被选为自治会会长和镇乡董事的人是绅士。的确,清末的地方自治实际是绅士之治。然而,政府官僚政治对这种自治制度施加了强大的压力。知府、州官和知县有权解散地方自治会。董事会的决议没有这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批准不能实施。知县能够免除镇乡的董事的职务,而且可以不同意有关自治会选出的自治会办事人员。结果,这种自治会很象谘议局和资政院的情况,实质上就是政府的一个辅助机构或谘询团体。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一种互相担保的集体的制度,如“保甲”或“里甲”,它们的作用是辅助政府维持公共秩序和征税。一般说来,绅士并不与这种制度有牵连。然而,只要这类集体仍在起作用,他们就可以发挥相当的影响;总之,不论在什么情况下,绅士对每个地方的家族和社团都拥有相当的影响。事实上,地方当局只有与绅士控制的这些社团合作,才有可能进行治理。目前清政府正在组织地方自治会作为宪政的基础,它当然不敢忽视绅士的力量。由于地方绅士拥有的权威不是法律授予的,因此至少在理论上,政府官员在过去有时忽视过绅士。但是现在,绅士的权力由法律规定并加以保证。这就是清末所规划的地方自治制度的实际内容。从另外的角度看,可以说清政府有这种企图:正式认可绅士在地方上的控制,把绅士置于地方官员的控制之下(即把他们的职能正式纳入基层的政府部门),以此来巩固它的统治。简言之,清末的地方自治是保守的清政府与同样保守的地方绅士为互利面互相合作以期在一个正在变化的世界中保持他们的政治权力的企图。①

    ② 关于清朝立宪主义者运动的总的背景,参看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第1—6章;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第1—3章。 ① 参看孙任以都:《1905—1906年的中国宪政考察使团》,载《近代史杂志》,卷24第3期(1952年9月)第251—268页。 ② 《大清德宗实录》,卷562第8—9页。 ③ 关于一般制度问题的背景,参看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编:《清国行政法》,第一部分。在莫里森的《儒家官僚政治的现代化》(拉德克利夫学院1959年博士论文)一文中可以看到有关晚清行政改革的史料。 ① 这个官员负责河南省黄河堤坝的保护工作。但是这项工作可以由该省的巡抚来照管。 ② 这个官职始于明代,其职责是审查奏议,然后再呈送皇帝。但是它引起很多批评,到清朝期间,它成了一个有名无实的官职。 ③ 这个衙门负责与皇太子有关的事项。由于清代后期的皇帝并不指定皇太子,詹事府便形同虚设。 ④ 这些巡抚的衙门与总督的衙门都设在同一城市中。 ① 《大清德宗实录》,卷564第11—13页。 ② 《东华续录·光绪朝》,卷202第12—14页。 ③ 负责祭祀皇家陵墓的官署。 ④ 负责宫廷举行的宴会事项的官署。 ① 负责繁殖和训练军马。 ② 这点在前页注①引的诏书中已提到。 ③ 参看前页注①和注②。 ④ 参看前页注②。 ① 《大清德宗实录》,卷574第6—7页;《东方杂志》,第4年第8期(1907年)“内务”第401—424页。 ② 《东方杂志》,第5年第1期(1908年)第10—13页。 ① 参看第453页注①。 ② 参看赵中孚:《清末东三省改制的背景》,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5期(1976年6月)第313—335页;参看罗伯特·李《清代历史上的满洲边疆》,第七章。 ① 《大清宣统实录》,卷52第18—23页。 ① 《大清德宗实录》,卷583第4—5页;卷595第1—2页,《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25—32页。 ② 《东华续录·光绪朝》,卷219第1—7页。 ③ 见谢保兆(音):《1644—1911年的中国政府》,第372页。 ④ 《大清宣统实录》,卷43第2—5页。 ① 《大清宣统实录》,卷63第10页;卷65第9、10—18页。最后一处载有“十九条”的原文。 ② 《大清德宗实录》,卷579第14—15页;《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2—24页。 ① 关于进行选举方法的叙述,参看张朋园:《立宪派》,第12—40页。 ② 《大清宣统实录》,卷17第14—19页;又参看《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1—2页。 ① 《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44—62页。 ② 《大清宣统新法令》,卷14第1—15页。 ① 见芬彻:《政治地方主义与民族革命》,载芮玛丽编:《革命中的中国》,第185—226页;菲利普·库恩:《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载小韦克曼等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冲突与控制》,第268—2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