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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条约制度的形成(2/2)

胜利以前三十年,就开始发行自己的自由报刊和宣扬自由贸易思想了。①散商的思想是贪得无厌和肆无忌惮的,并且有宗教信念做护符。(一位鸦片船长在日记中写道:“12月2日。忙于迅速交货。没有时间读圣经。”②)

    英国在中国的军事力量,从一开始便是英印联合的军事力量。③1839—1842年对阿富汗的战争使对华战争显得逊色。1845—1848年对锡克教徒的战争继续扩大了英国在印度的统治。1841年来中国以前,璞鼎查爵士由于他在信德省(1843年被合并)作出的成绩而被授予男爵封号。总之,到了英国人对中国使用武力时,他们的作风和价值准则早就因在印度的成功经验而已经形成。这些人到中国来时是统治阶级的绅士名流,有优越感,很自 信,往往不可一世,完全相信力量的秘诀就是树立威望,即使他们享有这样的声誉:他们拥有力量,并能在必要时使用这种力量。他们也习惯于同当地贵族打交道,并在其中物色合作者以发展他们的贸易。

    十九世纪中叶的几十年内,英国对华政策主要为巴麦尊勋爵所左右:从1830到1865年的三十六年里,有三分之二的时间他或是担任外相,或是担任首相职务。①他的卓越能力不仅贡献给了英国的国家利益,也贡献给了中产阶级自由派的宪政事业。他利用同欧洲的协作,使奥斯曼帝国免遭俄国扩张势力的威胁。虽然中国问题还不是他主要考虑的中心问题,但他的对华政策也有着同样的倾向——即为英国公民要求宪法规定的权利,必要时得诉诸武力;或者和其他列强采取一致行动来谋求这种权利;一贯地“坚信正义是在他那一边”。②

    从英国人的自信心这个角度来说,在中国订立新的条约制度,其意图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英国全球商业扩张的既得利益,一方面也是为了表现这种扩张的理想。具体地说,英国的目的在于为英属印度、中国、英国本土之间的三角贸易提供保证和机会,也就是说,要保障印度鸦片在中国的市场以及中国茶丝对伦敦的供应。英国缔约者的直觉要求是为贸易(他们相信贸易有助于向一切民族传播现代的文明)寻求法制(他们感到法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行之四海而皆有效)的保障。因而最初的条约主要是以给商人授予特许权的形式出现的。

    其中有些权利是在欧洲国际制度的范围内正常地给予外国缔 约国的国民的,如“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安全”的互惠权利(《南京条约》第一条);又如英国臣民在中国五个通商口岸有权“带同所属家眷寄居,”以及拥有在各该地贸易通商“无碍”之权(第二条)。这些居住和贸易的个人权利在十九世纪的主权国家之间通常是得到认可的;就是在中国,过去许多世纪的对外交往中,一般也是容许这样做的,只是没有在条约中详细地规定下来而已。1689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已经规定过旅行与贸易的互惠权利(第五条)。但最后在1727年签订的恰克图条约(第四条)关于商业问题的条款中,却规定商队须在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下到北京或两个边境商业中心进行贸易;这倒颇象1842年以前在广州实行的贸易制度。①

    英国新获得的大部分条约权利把自由贸易的理想应用到了中国沿海:即英国商人应能进入自由市场,“勿论与何商贸易,均听其便”,而反对跟官办贸易垄断机构打交道(《南京条约》第五条);英国商人“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由部颁发晓示”,以便按例交纳(第十条)。②为了在中国沿海口岸的活动中实现这些目标,英国人坚持搞许多附加条款,它们合起来就构成了对英国臣民的领事裁判制度(治外法权),而且它是以海军炮舰为后盾的。这样,一种新的外国人的社会权力结构就逐渐在中国沿海找到立足之地,并且日益膨胀起来。

    英国在华成功的秘诀之一,就是英国人同清朝官吏之间默契的利益一致。他们每一方都代表一种征服者的力量,都懂得用道德信仰兼管理技巧来统治其被征服者。清政权的思想体系,即威严的儒家思想,其核心是维护统治者至高无上的精神威望。因此 条约的签订就是英国和满清这两个贵族帝国的代表之间在争端中的权宜妥协措施。在这一方面,璞鼎查与耆英是心照不宣的。

    耆英在广州谈判时提出的妥协纲领,其后台就是京师的满族大员、首席军机大臣穆彰阿(1782—1856年),此人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即已成为道光帝的首辅大臣(见第三章)。他们同年岁,十分亲密。穆彰阿几乎掌握着北京的一切有权有利的职位。他反对林则徐根除鸦片的政策,支持同族旗人琦善和耆英的妥协活动。同他们一样,他对各省的情况,即对中国的实情,几乎毫不了解,只是两眼死死地盯着清王朝的利益。对付中国边境的非汉族人民,自清王朝建立以来就已成为满族的专长,直到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还是如此。大陆边境部落的酋长被纳入中国大陆的权力结构之中,同样,英国人则被纳入了中国海疆的权力结构。然而英国势力在以后的扩张,则非他们的始料所及了。

    ① 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6章。 ② 费正清:《中国沿海的贸易和外交》,第69页,引用了怡和洋行的档案。 ③ 费伊:《1840—1842年的鸦片战争》,第3页;比钦:《中国的两次鸦片战争》,第132页。 ① 巴麦尊于1830年11月—1834年12月、1835年4月—1841年9月、1846年7月—1851年12月任外相;1855年2月—1858年2月、1859年6月—1865年10月任首相。 ② 韦伯斯特爵士:《巴麦尊在1830—1841年的外交政策》,第792页。书中对英国的对华政策尚未从它的全球战略角度来加以研究。 ① 塞布斯:《耶稣会士与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第154、285页)引用了富克斯的材料;曼考尔:《1728年以前俄中两国的外交关系》,第252页。 ② 南京条约的中、英文本,在这几点上的内容实质上是一致的。见中国海关所编《中外条约协定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