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何炳棣:《中国人口的研究,1368—1953年》,第64、278、282页。 ① 珀金斯曾经研究了人口的增长对食品生产的关系,见《1368—1968中国的农业发展》,特别参看它的第2—4章。又见前引何炳棣《人口研究》第137—168页。 ② 铃木中正发展了这一论点,见他著的《清朝中期史研究》。 ① 关于功名名额的变动,见何炳棣:《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第179—181、190页。关于童生问题,见罗振玉编《皇清奏议》,补遗卷3第4页。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第46页。 ① 罗振玉编:《皇清奏议》,补遗,卷2第14—15页。关于基层官僚机关中冗员的例子,可见李汝昭:《镜山野史》,载向达等编:《太平天国》,第3册第15页。 ② 瓦特:《中华帝国末年的县官》,第174页。 ③ 罗振玉编:《皇清奏议》,补遗,卷4第9—10页。 ④ 宫崎市定:《清代的胥吏与幕友》,载《东洋史研究》,卷16第4期(1958年3月),第1—28页。 ⑤ 何炳棣:《清代在中国历史中的重要性》,载《亚洲研究杂志》,卷26第2期(1967年2月),第194页。 ① 低级功名(如监生以及某些贡生)可以捐纳,所以取得这些功名以及其下的生员功名的人数就浮动不定。但举人和进士功名不许捐买,它们的员额在1702年后即被冻结。见何炳棣:《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平装本1964年版)第187—188、190页。 ② 关于健讼者,见贺长龄:《经世文编》(1898年版),卷46第9页;卷94第5—6页。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湖南巡抚骆秉章使用了:“刁衿劣监”一词,并且估计一个县就有几十个这样的人。骆秉章:《骆文忠公奏议》,第1451页。 ① 王云五编:《道咸同光四朝奏议》,第1册第62—64页(1822年一位御史的奏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