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冤狱(2/2)

责。行迈心多违,出门无所适。于公负明义,惆怅头更白。”诗人为自己当时身居谏官之任,不能仗义执言,坐视吴郁蒙冤遭贬,有负明义,而深自谴责。这几句诗,情真意挚,诚如浦起龙所言:“今过其宅,慨然触起,特为暴其事迹,而自陈其疚心,非公衷肠坦白,断断不肯如此剖露。”(《读杜心解》)

    在吴郁获罪前不久,杜甫因营救房琯,触怒肃宗,险遭不测。当时即使他缄口不言,尚且难以消除肃宗的猜疑、小人的诽谤,若再为吴申辩,抗言犯上,势必“罪上加罪”,后果不堪设想,故在吴郁这件事上未能挺身而出。这并不是他甘愿如此,实在是有所不能,就是他不作任何解释,旁人也自能谅解。反观当时朝廷的一些重臣对吴郁的态度:“上官权许与,失意见迁斥。朝廷非不知,闭口休叹息。”尽管他们嘴上曾表示过对吴郁的支持,心中也十分清楚他的冤屈,但在龙颜大怒之时,竟谁也不敢说,谁也不想救。故同样是缄默,杜甫和他们也全然不同:一是势有不可,一是苟合取容。由于那些达官贵人谁也不会想到自己应对此事负责,当然谁也不会怀有羞愧之心。能够痛自刻责、不作自我回护的,反倒是杜甫这样一个已经被朝廷抛弃的人。两相比较,杜甫的真朴、鲠直,也就显得更加难能可贵。

    或许是由于这类事太多了,吴郁的冤案并不引人注意,如果杜甫未写此诗,必然早已被人遗忘了。但是有一点却始终在威胁着人们,那就是能否清正地审理案件,不仅与执法者的才能和良心相关,主要还得取决于君王和上级长官的意念,由此造成了人世间多少冤案,引起了世人多少慨叹。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杭州有户裴姓人家的小女孩,溺死在井中,死因不明,只知当时裴家有个叫夏沉香的女仆在井旁洗衣服。杭州录事杜子方、司户陈珪、司理戚秉道承办此案,将夏沉香打了二十板子,释放了。后来本路提刑陈睦举驳回这件公事,派通判张若济重新办案,最后杀了夏沉香,并将杜子方等三人罢官。苏轼认为这是一个冤案,于是写了《送杭州杜戚陈三椽罢官归乡》这首诗,最后说:“杀人无验中不快,此恨终身恐难了。徇时所得无几何,随手已遭忧患绕。期君正似种宿麦,忍饥待食明年□。”审理疑狱,如果不能顺从长官的意志,那么就会落到忍饥待食的困境之中,杀人无验,只是以权势者的一言为准,国法如此,可胜浩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