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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言万语只一愿(1/2)

    千言万语只一愿

    愿中国人认真

    今年(一九八○)二月初,报上有一则新闻曰:

    高雄讯:为了三两红糖,妇人赵庭芳远从高雄县燕巢乡赶到高雄地方法院检察处,控告杂货店商人赵凤山涉嫌诈欺,检察官林鸿鹏侦讯后,以罪证不足,判处不起诉处分。告诉人赵庭芳控称,她于去年(一九七九)十二月十四日,教儿子到赵凤山所经营的凤业商店(燕巢乡深水村)购买红糖,回来后觉得分量较少,遂至另一商店称量后,发现少了三两。她再到赵凤山店里理论,赵某不承认偷斤减两,反谓系其子于途中偷吃。她返家后再问其子是否偷吃,儿子坚决否认。她气愤不过,乃到派出所控告。警员认为如此小事,不宜兴讼,遂来劝解。最后赵凤山拿出一千元请客,但是本人却不出面。告诉人赵庭芳认为赵老板此举缺乏诚意,日前气冲冲地坐车到高雄地检处按铃申告,控告赵凤山诈欺。检察官林鸿鹏侦讯后,认为赵凤山应不会只为价值二元的三两红糖诈欺,且红糖已开封,无法证明短少是谁搞鬼,因而判定不起诉处分。

    不久,某报的“小评”老爷,就给这位女主角赵庭芳女士,上了一课“小事学”,课题是“小题大作”,课文曰:

    高雄最近发生了一件讼案,导因于顾客在商店中购买一斤红糖,回家过秤,发现少了三两,她不甘损失这两元两角,向店家理论,店家认为糖包业已拆开,可能买糖的孩子在途中取食,但店家还是愿意以一千元请客道歉,她却拒绝,向法院告上一状。这官司虽经检察官裁定不予起诉,但已劳师动众,耗费了自己的精力不算,还耗费了警方与法院的精力。我们是法治国家,法院是裁判是非曲直的地方。但为了三两红糖的争执便上法院打官司,毕竟于法虽合,而于情欠妥。假如这种三言两语便可解决的小事,都要通过法院判断,法院若不增加几百倍人手,势将难以应付。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节约国家的人力,希望类此的事情不再出现。

    “小评”老爷既然认为告状是合法的,却又认为告状有损法律尊严,不告状才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不知道这算哪门子逻辑推理?如果说“小事”不应告状,“大事”才应告状,这就要回到过去谈过的话题,势必得请**官会议,或“小评”老爷之类,组织一个委员会,为“小事”、“大事”下个定义,划个标准。大亨之辈,认为柏杨先生身首异处是小事,可是在我老人家看来,这事可大啦。同样地我认为你阁下恐怕非向法院请求惩凶不可。三两红糖涉及到儿子的人格——他到底偷吃了没有?和母亲的人格——她称错了没有?女主角显然不是追求面子和追求金钱,老板大人已拿出一千元请客矣,她追求的是一个“真”,这不是可哂的,而是可敬的。赵庭芳女士是如此的纯洁,相信法律保护弱者,不遗巨细,她单枪独马,以乱箭横飞中,向传统的酱缸挑战,虽然败下阵来,但更使我们崇拜——崇拜她执著的认真精神。

    执著的认真精神是现代化的基本精神。一个认真的行为,竟被肯定为一种应受责备的小事,而且乞求上苍,希望它“不再出现”,这说明虽然经过西洋文明百年来的冲击,有很多人的意识形态,仍沉淀缸底。所以如此,可能因为下列两点:

    第一是,“讼必凶”的观念,残存不退。**时代谚曰:“屈死不告状”,这里面含着海一样的血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