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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际关系要讲经济学(3)(1/2)

    第三节 人际关系要讲经济学(3)

    由此我们可以推测,中国之所以形成一个关系社会,是因为人们在长期的博弈中选择了关系作为解决交易问题的重要手段,这种选择与交易费用有关——事实也是如此。中国古代也有法律,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平等实施法律的思想,但是在制度竞争中,法律输给了关系。人们不打官司可能并非是因为不懂法,而是由于打官司的成本太高,所以才常常选择“私了”。在古代中国,一方面由于统治者将官司诉讼视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政府无一例外地要求地方官员尽量减少当地诉讼,并以讼例多少作为衡量地方官业绩的标准之一,结果官吏们无不“无讼为尚”,对“争讼”、“刁民”予以打击。在解决讼事时,官吏不仅以调解、劝谕、教化等方式来代替法律判决,甚至采取“拖延、拒绝、设教唆词讼罪”等方式来达到息讼的目的。另一方面,在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下,原告的负担过于沉重,致使许多原告因无力承担举证责任、高额的诉讼费用,以及(在心理和生理上)承受不了“立肺石、跪公堂”之屈辱,遭受不起拷讯的皮肉之苦而不得不放弃诉讼。还有一方面,古代中国司法、行政等集于地方长官一身,地方官员个人精力和办案经费都相当有限,加之侦查技术缺乏导致许多案件不能告破,因此案件积压或者草菅人命司空见惯,司法效能极其低下,使人们对官员失去信心。上述三个方面,使古代中国人们利用法律解决人际问题的成本非常高昂,又加之传统的儒家文化教育人们“息事宁人”、“以和为贵”,因此关系就逐渐成为人们解决人际问题的手段。关系在与法律的竞争中逐渐显示出优势。

    制度一旦形成,就常常具有自我强化的趋势,并且存在路径依赖的特性。当人们开始利用关系来解决各种交易问题时,关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就不断被强化,关系运行成功的例子使越来越多的人支持关系——而这又反过来导致关系作为制度安排被进一步强化,法律逐渐不被尊重(中国古代法律没有尊严是众所周知的,朝令夕改也很常见),于是关系社会就形成了。

    但是,就当代中国而言,并不是一个完全关系化的社会。关系网的力量虽然很强大,但是法律也正越来越受到尊重,尤其是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来,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争讼成本降低,使得法律成为解决很多交易问题(比如保障自身权利等)的最佳手段,因此人们逐渐在那些方面转向依靠法律,而越来越多的人依赖于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法律就越来越权威,法律作为制度安排就不断被强化。这就是中国由关系社会向关系与法律并行社会的变迁过程,这种变迁取决于关系与法律在各自实施中的交易费用,是两种制度安排竞争的结果。也可以预见,如果法律的运行成本进一步降低、司法效率进一步提高、诉讼费用进一步下降,中国社会将会具有更高的法治程度。

    有一点值得提出,近20年中国从关系社会到关系与法律并存社会的变迁,与中国政府的改革开放和市场化改革有密切关系。事实上,一个国家有关的制度结构,常常内生于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