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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掠夺、协调和制度(3)(1/2)

    第四节 掠夺、协调和制度(3)

    在关系型治理的社会,人们的交易必然局限于一个很小的圈子里。因为只有熟人才会有长期关系。陌生人没有长期关系,与其交易就会承担很大的风险。所以这样的社会中市场一定是很狭小的,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也是很有限的,经济的多元化和活力也不会太高。

    法治型治理的社会则不同,由于签署的合同可以由国家暴力机构执行,因此交易不局限于在熟人之间进行,而是可以扩展到与陌生人之间。这就使得市场规模大大扩张,分工和专业化程度大大加深,经济的多元化和活力也就更高。环顾全球各个国家,我们的确可以发现,法治更完善的国家有着更繁荣的市场经济,而它们的经济水平和生活福利也更高。

    法治与信任和合作,同经济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宏观经济数据上表现出来?经济学家们曾展开了一些研究。比如有经济学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展开过一项调查,从40多个国家中各选取1000人,询问他们是否认为大多数人值得信赖,或者他们在与人打交道中是否尽可能小心谨慎?若回答“大多数人值得信赖”,则这个回答者就会被计数。社会的信任程度就以这个回答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百分比来衡量(两个调查中百分比基本相同)。在剔除被调查国家中人均GDP差异之后,研究者发现这些数据表明,信任程度与法治效率是正相关的,信任程度与人均GDP也是正相关的;事实上,信任与社会的诸多方面是正相关的,比如官僚机构质量、税收遵守、婴儿成活率、教育成就,等等。

    但是,依靠法律的经济治理机制并不能阻止经济交易中所有的机会主义行为。法律必须得到良好的实施,才能成为有效的制度。而法律的实施依靠第三方暴力机构,这就意味着只有第三方暴力机构能够观察、验证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才能对这些行为实施惩戒。问题是并非所有的机会主义行为都是可观察、可验证的。比如,出版社约我写这样一本通俗的小册子,我究竟是花了60%的认真心思来写,还是花了80%的认真心思来写?任何人都观察不到,也无法验证。只有我自己心里明白。我这样的行为风险叫做道德风险。法律对此无能为力。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依靠“长期关系”。当然,这个长期关系倒不一定是我跟出版社之间有长期的合同,而是如果我还有漫长的写作生涯,那么为了给自己将来的书传递一个高质量的信号,我对现在这本书就会写得更认真。另一种是设定激励机制,比如出版社跟我的合同中约定的报酬并不是固定的,而是版税——这意味着我把这本书写得更好,就可以有更好的销量,而我就会得到更多的收入,于是我有动机写好这本书。

    多人的世界中,通过各种治理机制在相互交易的个体之间创造出恰当的激励,可能是最重要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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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个人的世界,有了交易,便形成了真正的“经济”——一个“经济”就是一群相互交易的人。交易促进了分工和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