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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的漫长“突围”路(2)(2/2)

三年不归,妻子就可以依法离婚。明朝律法也规定,丈夫逃亡超过三年,妇女就可以改嫁,女方所得财礼作为对其感情损失的补偿可以不用归还给男方。

    在婚姻生活中,家庭暴力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而在这里面,女性历来是弱势群体,尤其是在古代。翻阅史料,从元朝以后的各朝律法对这点都有相应的规定,表面上丈夫随意打骂的恶俗也得以收敛。

    元朝时期律法规定,如果丈夫无缘无故殴打妻妾,将判离。元武宗在位时期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杭州钱某生性懒惰,总是想着不劳而获。一日,其突然萌生了用老婆身体赚钱的想法。由于当时律法对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卖淫有着比较严厉的规定,所以强迫妻子卖淫这条路是不通的。最后,钱某想出了在老婆身上作画刺青,然后**示众以换取钱财的办法。妻子狄氏得知丈夫的想法后誓死不从,钱某便将妻子一顿暴打,然后强行在其后背和双腿上雕刺龙鬼,并游街示众收取钱财。钱某的人体彩绘艺术吸引了不少人前来观看,他也因此而收入颇丰。钱某让妻子**示街的行为引起了狄氏母亲的不满,遂将其告到了官府。刑部受理此案,并对此做出了判决:钱某不顾夫妻情谊,贪图财物,强行在妻子身上作画刺青、游街示众的做法实在有伤风化,判杖刑八十七下,其与妻子离异。

    明朝对丈夫侵害妻子人身权利的做法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如果丈夫殴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如果妻子将丈夫的家庭暴力告上官府,官府要先进行审问,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就可判离。如果不同意离婚,官府就会依照丈夫殴打妻子的程度给予一定数量的罚款,以示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