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关于明朝妇女(1/2)

    【关于贞洁烈女】各地巡方督学每年将地方上贞节烈女的事迹上报,由政府审批通过后建立旌表亭、贞节牌坊。在物质方面“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者,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大明令?),使这些家庭受到免除差役的优惠待遇。其次是宋明理学的影响。从南宋到元代,程朱理学因维《户令》护封建特权统治得到官方提倡,逐渐在民间流行。明代政府对程朱理学更是推崇备至,使其在思想意识领域占有垄断地位。程朱理学以儒家的“三纲五常”作为其思想核心,强调禁欲主义,即“存天理,灭人欲”,对女子公开叫嚣“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对广大妇女的身心造成严重的摧残。

    受利益的驱动,在贞节烈女旌表的申报过程中,胥吏趁机向申请人索贿,致使许多穷乡僻壤,虽有“现得各府州县多有笃行义士,贞烈妇女”,但因无处攀延权贵而难获旌表(李梦阳《空同集》卷四十)

    【关于婚姻】在《大明律》中,政府对女性在婚姻里的权利做了一定的保障,比如“三不去”法条。“三不去”是说在三种情况下,丈夫不能轻易休妻,三种情况是:“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即和丈夫一起为公婆受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但以后变富裕了,不能休;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在这三条中,比较特别的是第二条,这一条纯粹是民间道德的规定上升到法律,是国家最大限度地保障“糟糠之妻不下堂”。三是国家开始干预离婚。明朝以前,丈夫离婚非常容易,“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