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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7 有法律常识地乱搞 遗孀(1/2)

    有法律常识地乱搞

    “你读什么专业的?”

    “法律。”

    “哦,法律,简单而言,怎么界定侵犯**?”

    “你考我吗?”

    “对。”

    “就是在法律所不允许的前提下公开、介入别人不愿公开的私隐的行为,并对他人造成伤害。”“如果一男一女你情我愿地做了,女的告诉别人这个男人跟他做了,但男人不愿别人知道,这算侵犯**吗?”

    “不算。”“但实际这个男人不愿公开,并因她的公开受到伤害。”“本身这个男的和女的发生关系不是单方面的事情。”

    “恩,我也是这样认为的,虽然我没学过法律。那么这个男的就没法告这个女的了?”“那要看那个女的是怎样公开了。如果是大肆宣扬,并怀有恶意,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侮辱罪。”

    “侮辱罪又是怎么界定?”“你来了我当面和你解释吧。”“恩,你自愿与我发生性关系吗?”

    “自愿。”

    “你付打车费算是付费吗?”

    “对不起,我刚才误会了。”

    “那就是说我们不存在付费关系?”

    “是啊!”

    然后我就和这个学法律的乱搞了,并知道怎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乱搞。

    遗孀

    昨天,Y打了我办公室电话,问我的书什么时候出,能不能寄一本给她,我说:过些天你自己去买吧。我从没见过Y,我跟她的关系近乎离奇。如果两个女人爱着同一个男人可成为“情敌”,如果两个女人被同一个男人抛弃可成为“同情”。但我对她既无醋意,也不惺惺相惜。准确而言,我们是同一个男人的“遗孀”。尽管他还活着。大概是前年吧,Y在我半梦半醒之间,打了第一个电话给我。她问:“你是XX吧?”她又问:“你认识XXX吧?”她是从我写给XXX的信中,知道我的手机号码的。我诧异极了。然后,她讲述了她和XXX的故事,他们是1999年底在网上认识